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

贡献者回答《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② 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③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⑥ 电力;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5)公约的任意性
①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6)我国的两个保留
① 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② 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①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四)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② 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合同即告成立。又被称为“接受”。
(一)有效须具备的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或逾期的,不是有效的,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后才能成立合同。
(3)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后才能成立合同。
(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如果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也就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然而,如果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而是一项反要约。《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产生反要约
(三)逾期的逾期又称迟延的,是指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
(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该逾期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则该逾期的仍为有效的。合同成立。
(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逾期。该项逾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四)生效的时间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
(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时,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收信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的通知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3)公约的观点:公约了收信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应在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3.双方义务
(1)卖方的担保义务①符合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②符合特定使用目的(买方事先明示、默示)
A、质量上合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 ③符合样品或样式(品质担保) ④包装:通用方式——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例外:买方订约时明知有缺陷
所有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买方营业地国家B、权利上无瑕疵: 在约定的目的地国不侵权(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约定的转售第三国依目的地国法不侵权) 在未约定的转售第三国例外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权利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1)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港)
2)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1)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
(3)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4)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5.违约补救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重点 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按计价方式划分合同形式,一般分为 (二)
贡献者回答按计价方式划分合同形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选择哪种合同计价方法应该在合同当中提前约定清楚,这也得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总价合同的话,一般在投标报价中就应该确定下来。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有哪些类型 (三)
贡献者回答工程合同的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
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
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
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
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
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拓展资料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对于施工合同文件来说主要有九个资料需要进行准备,具体来说有施工合同协议书,这个协议书主要是经过双方对工程有关问题的洽商,还包括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还有相关的变更文件,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
除此以外,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标准、施工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还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应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等重要资料。
对于所说的各种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释互相说明的作用,如果当合同文件会出现不同的问题时,可以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解释,从上面的顺序来进行优先选择顺序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出现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问题时,或是说有难以理解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争议的问题来进行解决,并在不违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协商进行修改或是变更施工合同,对于修改或是变更过的协议与文件,其效力应该高于其它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文件高于签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标文件夹可说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响应招标文件就可能是一种作废的标书,因此,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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