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卖合同

一、寄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寄卖合同定义
寄卖合同是指寄售人将其商品委托给寄售人(通常为寄卖行或个体经营者),由寄售人代为销售的合同。销售所得在扣除约定的费用后,余额归寄售人所有。这种交易方式在商业活动中颇为常见,尤其适用于个人或小企业希望通过专业平台出售闲置商品。
法律性质
寄卖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部分观点认为其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即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但更多法律实践将其视为行纪合同的一种。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合同。在寄卖合同中,寄售人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承担销售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符合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
二、寄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要素
一份有效的寄卖合同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寄售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寄售人和寄售人的名称、地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寄售人的责任;违约责任;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这些要素确保了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权利与义务
寄售人享有要求寄售人按照约定销售商品、提供商品相关信息、支付销售款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寄售人负有妥善保管商品、按照约定进行销售、扣除寄卖费用后及时支付余额的义务。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三、寄卖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
在寄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寄售人应将商品交付给寄售人,并提供必要的商品信息。寄售人则应妥善保管商品,积极寻找买家,按照约定价格或保值价格销售商品。销售完成后,寄售人应及时扣除费用并支付余额给寄售人。
合同变更与解除
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寄卖合同的总结与应用
寄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为寄售人提供了一个专业的销售平台,还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寄卖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寄卖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利用寄卖合同这一法律工具,可以有效促进商品流通和商业发展。
代理和寄售有什么区别 (一)
贡献者回答代销:代理销售的简称,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名义销售货物,然后与委托方办理结算的销售活动。代销的主要特点是,货物的所有权归委托方,受托方不堑付资金。 寄 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种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国外客户(代销人)签订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将寄售商品运送给国外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替货主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后,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汇交寄售人,是一种先出口后售货的贸易方式。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托人、货主,代销人就是受托人、国外客户,双方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托人始终拥有其所有权,要负担寄售期间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等一切费用,并承担此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代售人只是受托负责照管商品,依据寄售人的指示推销商品并从中取得佣金,代售人有义务尽力推销寄售商品,但对商品能否售出并不负责,寄售期满有权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亏概由寄售人负担。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又有不同: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则是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 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寄售协议确定。寄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 括:协议双方关系条款,包括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有关装卸、报关、运输、储存、保险、纳税等方面的责任以及费用的负担;价格条款,通常有最低售价、不限 价和委托人自行报价的做法;货款的支付方法;佣金的计算以及其他费用的清算方法;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退货办法。采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销人自已垫付资金和承担各种风险,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其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同时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便于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对买主较有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对开拓新市场,扩大销路,推销新产品,处理滞销商品有积极作用。但是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有不利的一 面,如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经常垫付和积压资金,不利于资金周转,同时寄售下收汇一般较缓慢,货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采用寄售方式应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严格选择资信较好的代销商,慎重选择作价方法,采用要求代销,有人提供银行保函等减少风险的办法。寄售发票和其他发票用途没有区别,只是在寄售协议下开立的货物转手票据。
常见的商业诈骗中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陷阱 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而尽管有些熟人无有意诈骗,但却被第三者欺骗,而牵连外经贸企业。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其表现形式是: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最后,诈骗频频得手,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②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③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④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人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当这些承诺得到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同意后,“业务”即告成交。一旦你掉人其“好处”陷阱后,在美丽的诺言后面并不可能兑现等待的却是另一场“恶梦”。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 二、在业务运作中的陷阱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五花八门,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在外表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 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怎样填写报关单,有什么技巧? (三)
贡献者回答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 进口口岸﹕ 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 收货单位﹕ 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 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 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 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 合同(协议)号﹕ 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 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 或“邮运”字样。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 贸易性质(方式)﹕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 起运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9﹑ 原产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 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1﹒中央外汇﹔2﹒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3﹒中央各部留成外汇﹔4﹒不支付外汇﹔5﹒其他。 11﹑进口日期﹕ 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具体填报方法为﹕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 填具本报单货物所需支付的运﹑杂费及保险费的金额。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时﹐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 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 填具货物的包装方式及总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具件数。 16﹑重量﹕ “毛重”指货物全部重量﹐“净重”指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货物不只一 项时﹐应逐项填具重量。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应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号别对应填报货物编号﹐并将编号与货名填写在同一水平线上。 18﹑货名﹑规相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属于不同商品目录编码的货物﹐应份行填具。 19﹑数量﹕ 填具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 如《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规定第二数量单位的货物﹐必须同时填具第二数量。货物不止一项时﹐应份别按商品编号填具数量。如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换算﹐然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0﹑成交价格﹕ 填具合同订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并注明币制。如是CIF条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达境内口岸的地点名称。如不止一项货物﹐应份别填报单价﹑总价。 21﹑备注﹕有关需要述明的问题在此栏填具。 22﹑集装箱号﹕ 如属集装箱运输的﹐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在此填具。 23﹑随附单据﹕ 填具随本报单递交的单据名称及份数。 24﹑申报单位(盖章)﹕ 填具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单位全称﹐并加盖印章。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的号码﹑联络电话号码也应一并填具。 25﹑申报日期﹕填具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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