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一)

答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 劳动合同 制度,明确 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 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 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 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全文请查看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条文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条文精简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保护合同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建设。 第二条 合同定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不得强加意志。 第四条 自愿订立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诚信原则: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第七条 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公德。 第八条 法律保护:合法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条件:具备相应民事能力。
第十条 订立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三条 订立方式:要约承诺。
第十四条 要约要求: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后受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提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生效:数据电文到达时间适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要约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
第十八条 要约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 第十九条 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第二十条 要约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定义: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方式:通常通过通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诺期限:要约指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无期限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二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适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生效时间: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按习惯或要约要求行事。 第二十七条 承诺撤回: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
第二十八条 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无效承诺:超过承诺期限,通常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
第三十条 承诺内容变更: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第三十一条 省略条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点。 第三十五条 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形式:法律规定或约定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指令或订货合同:按法律、法规订立。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公平确定权利义务,注意责任免除或限制。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解释:按通常理解;两种解释,不利提供方;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合同过程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过程商业秘密泄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四十八条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相对人不知或不应知的,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事后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情形: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处理。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失效:一年内未行使,或明确放弃;五年内未行使,权消灭。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撤销: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第五十七条 无效或撤销合同:解决争议条款仍有效。
第五十八条 无效或撤销合同后果:财产返还或补偿,双方责任分担。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损害利益财产处理: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 合同条款不明确:补充协议、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方式、费用、价格调整、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债务履行顺序: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条件与后果: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条件:第七十四条。 合同终止:第七十五至第八十条,债务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合同终止后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解除:协商一致,一方解除条件成就解除。
合同解除情形:不可抗力、一方违约、迟延履行。 解除权行使期限与效力: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
解除通知与效力: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后果:尚未履行终止,已履行部分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条款效力:第八十一条。 互负债务抵销: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提存: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难以履行债务处理: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
提存费用:第九十三条。 提存物管理: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期限与后果: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第一百条。
互负债务抵销条件与例外: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 难以履行债务处理: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时,提存费用过高的处理: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难以履行债务时提存标的物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提存费用负担:第一百一十四条。 提存物损毁、灭失风险: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存期间收益归属: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债权人领取权利期限与后果:第一百二十一至第一百二十三条。
权利消灭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存物处理: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约情形、责任承担、赔偿损失、迟延履行、质量不符等。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可抗力: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通知与损失扩大的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双方与第三人违约:第一百五十一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约与侵权选择:第一百五十五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其他规定:第一百五十七至第一百六十六条,涉及涉外合同、买卖合同、电费合同、赠与合同等。 法规施行:第一百六十七至第一百六十九条。
法规适用: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包括供用电、供用气、供用热力、易货交易等。 其他有偿合同参照: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条 承诺内容变更: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第三十一条 省略条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点。
第三十五条 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形式:法律规定或约定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指令或订货合同:按法律、法规订立。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公平确定权利义务,注意责任免除或限制。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解释:按通常理解;两种解释,不利提供方;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合同过程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过程商业秘密泄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扩展资料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52条内容 (四)
答法律分析:《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台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全文 (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 适用范围:适用于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包括即时清结和非即时清结的书面形式合同,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协议和图表。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法性原则:订立经济合同需遵守法律,禁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订立合同,也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法律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三、合同的内容与履行 合同种类:购销、建设承包等经济合同均适用此法。 核心条款:合同应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履行规定:涉及定金、保证、赔偿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如定金交付后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变更与解除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书面形式: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持原合同的有效性直至新协议达成。
五、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由责任方承担。 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六、特殊类型合同的责任规定 详细规定:涉及货物运输、保险、租赁等不同类型的合同,有详细的责任规定,包括各方义务和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 解决方式:经济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 强制执行:逾期未履行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督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经济合同的监督。 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时间 实施日期:本法自1982年7月1日起实施,涉外和技术合同另有专门法律规定。
请注意,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概述,并非全文。如需全文,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合同法全文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