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案:即使赔偿不够2000万元 谭明明也不会被判死刑 (一)

玛莎拉蒂案:即使赔偿不足,谭明明不会被判死刑

在河南永城的这起悲剧中,酒后驾驶的玛莎拉蒂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谭明明及其家人愿意赔偿,最终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但赔偿金额并未达到被害人家属的期望,最高金额合计为2600万,远超谭明明家人的赔偿能力。面对高额赔偿要求与实际赔偿能力之间的差距,公众普遍关心,谭明明是否因赔偿不足而被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谭明明所犯的罪行性质及其严重,后果极其严重,但判处死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和犯罪行为极其严重。谭明明不属于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罪犯,主观故意虽大,但并非极端恶劣,且其认罪悔罪,愿意赔偿损失。因此,即使赔偿不足,谭明明不应被判死刑,而应考虑无期徒刑或其他非死刑刑罚。

在以往的案例中,例如安徽男子闹市醉驾致6死案,虽然造成多人死亡,最终法院并未判处死刑。陈运在醉酒状态下高速行驶,连续撞击多人,造成六人死亡。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最高法认为量刑不当,最终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例表明,在间接故意犯罪,尤其是未直接追求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即使造成多人死亡,也不一定被判死刑。

综上所述,谭明明的情况与上述案例类似,虽然赔偿金额未达到被害人家属的期望,但考虑到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赔偿意愿,不应判以死刑。法院更倾向于考虑无期徒刑等非死刑刑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人道精神。

死刑是不可能死刑的,从重判也不可能死刑的——河南醉驾女谭明明 (二)

谭明明醉驾案中,谭明明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以下是几点具体原因:

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醉驾行为并未规定直接判处死刑。尽管在特定情况下,醉驾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判决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

先例参考:迄今为止,真正被判处死刑的醉驾案例极为罕见。仅有案例如2012年上海的黄世华案,因其造成严重后果且有特殊情节,才被判处死刑。

案件特殊性:谭明明案发后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支付了457万赔偿;她没有前科,且案发后并未逃避,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她的罪行严重性。此外,她的犯罪地点是在本地,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法院的量刑。

法律专家意见:法律专家指出,谭明明的行为虽应从重处罚,但刑法并未规定醉驾直接判处死刑。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如同案犯顶罪、女性身份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因此会更加谨慎。

司法严谨性:鉴于过往的司法教训,如赵作海、吴春红等冤案的影响,商丘市法院在处理此案件时会更加严谨,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急求一个 关于酒驾入罪和的案例评析报告 格式是:一、本案中的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提炼 二、对上述法律问题的 (三)

这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供参考。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补充回答:

酒驾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虽然定罪,但刑罚很轻,对公务员来说,确实是很严重,因为公务员法规定故意犯罪者是禁止当公务员的。但从另个角度说,公务员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警醒!公务员酒驾醉驾,中央纪委处分规则,附13个真实案例! (四)

在黑龙江、山东、湖南、河南等地,近期有多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这些违法者身份多样,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等。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开除党籍、公职,展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酒驾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酒驾不仅触犯了国法,也违反了党的纪律。酒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与人民的联系。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党组织会根据党员违纪的性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驾属于一般违纪,会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轻处分。

而醉驾则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和公职人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可能受到党纪处分,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联系。

为了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违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一旦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平台会实时抓取并纳入问题线索库,进行处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的案例,包括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等。这些案例反映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以及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严格执行。案例涉及的党员干部因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党内警告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清廉从政,为人民服务。在严密的监督下,应养成清清爽爽、规规矩矩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衡众网关于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