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合同的签订、协议的达成,还是其他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共同意思表示来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意愿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基于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才能成立,所以其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也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传统民法理论将其分为“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一是“契约行为”,基于双方“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大多数双方法律行为属于此类;二是“合同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一致。而我国民法未采用“契约”概念,将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统称为“合同行为”。

民法典有没有罢免业委会的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没有直接针对罢免业委会的条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至少20%的业主认为有必要更换业委会委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来决定。这表明,罢免业委会委员并非仅由提议即可,必须通过正式的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参与的业主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一半的投票权,并且需要获得超过一半与会业主的投票支持。决议通过后,还需书面形式公告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这一过程确保了罢免业委会或其成员的程序合法有效,避免了随意性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这不仅保护了业主的权益,也维护了物业管理的秩序。

因此,如果希望罢免业委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以及公告等步骤。这要求提议人和参与表决的业主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罢免业委会成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而是需要经过多方协调和严格程序的复杂过程。只有通过这些步骤,才能确保业委会成员的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

此外,业主大会的决策需要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见,确保决议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这有助于提升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促进社区和谐。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及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表决要求方面,对于筹集维修资金等特别重大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对于其他一般重大事项,则需要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使用维修资金等事项,则只需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外,参与表决的业主需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要求。这一规定首次对参与表决的最低出席人数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

《民法典》第278条的修改相较于《物权法》第76条,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降低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业主人数占比作出了最低要求、降低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妥善协调业主个体权利与业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共同决议权利过度行使损害业主个体合法权益。例如,在处理无电梯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等案件时,需要权衡共同意志对个体权利的强加是否冲击了私权行使自由的底线,以及是否提供了正当程序的保障,是否对利益受损者给予了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什么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具体来说,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代表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时,享有相应权利。主要包括:一是享有资产收益权,若按照章程或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就有权请求企业分配红利,通常按实缴出资比例或相关约定分取。二是参与重大决策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决议方式决定企业重大行为,如企业资本变化、融资行为、合并分立等事项,企业经营管理者需尊重该权利。三是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薪酬,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如按约定或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滥用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

明白了民法典通过决议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