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__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__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

### 环境监管失职罪及其立案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监管不力引发的环境灾难。本文将深入探讨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条款。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

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机构中负责环境保护监管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该罪需具备过失要素,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与客观表现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人员伤亡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在人员伤亡方面的立案标准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或者轻伤10人的情形。这些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人员伤亡后果的严重关注,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经济损失标准

在经济损失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的情形;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的情形。这些标准旨在惩罚因监管失职导致的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马某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作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中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化工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一案例表明,环境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四、总结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案标准的确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环境监管失职罪__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维衡众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