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此制定了详尽的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地方法规。该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湖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 (一)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核心内容如下:

立法依据与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强调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

责任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要求他们依法履行义务。工会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

政府监管: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资金投入: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资金投入,并设立安全费用用于设备维护、培训、应急救援等。

应急救援与职业危害防治:生产经营单位需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职业危害进行有效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治疗:企业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职业病患者提供治疗和安置。

监察与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也在条例中提及。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需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由相关部门依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组织。

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实施日期: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甘肃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因安全生产隐患停产的私接动力电是违法的吗? (三)

首先可依法要求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全文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对拒不执行指令的,可依法停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为何法律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求如此高,就是因为重大隐患进一步发展就是事故,而且很可能是三人事故,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要牢牢守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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