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咨询

### 故意伤害罪咨询:详解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与量刑标准
、实践案例分析
以及故意伤害罪咨询中的常见问题
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公众提供有关故意伤害罪的全面了解。####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与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这里的“非法伤害”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量刑方面,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档次。具体而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量刑时还需考虑伤害手段、伤残等级、犯罪起因、赔偿谅解等情节,以决定最终的刑罚。####实践案例分析
以一起真实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被告人张某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李某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处其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实践中,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相互斗殴是非法的,其中一方造成另一方轻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然而,也有观点认为,相互斗殴意味着双方都承诺了轻伤害的结果,因此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一争议体现了故意伤害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故意伤害罪咨询中的常见问题
在故意伤害罪咨询中,公众常关心的问题包括: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标准?量刑时如何考虑各种情节?如何申请缓刑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些问题,专业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答。首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标准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伤害后果。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伤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触犯刑法。其次,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赔偿谅解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行为人,法院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罚。最后,申请缓刑或减轻处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行为人必须是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满足这些条件的行为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缓刑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深入了解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量刑标准以及实践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在面临故意伤害罪咨询时,我们也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一)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
一、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几级
1、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四级,具体划分为轻伤一级、二级,重伤一级、二级。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
1、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3、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三、故意伤害伤情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鉴定书错误摘录原始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制作要求必须客观、规范。如白某申诉案,原案据以定罪的鉴定书将“015181号”X线片报告误摘录为“05181号”X线片报告,导致申诉人误认为鉴定意见未依据本人的病历资料,久访不息。
2、鉴定书书写、论证不全面、不科学。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据以定罪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以下共性问题:检验不全面,在“检查所见”部分仅有会诊意见,无鉴定人阅片记录,并且未将送检材料X线片列为检验范围;分析说明不科学,检验对象与鉴定依据不一致,但又未对两者的相关性作出任何解释说明;鉴定书未载明送检材料,无法审查“书证摘要”是否属实;CT检查未载明日期,无法分析此片与外伤的关系等。
3、送检材料不齐全。送检材料是鉴定意见作出的重要依据,送检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全面、不科学甚至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如卢某申诉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鉴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片,两次的鉴定意见均是依据被害人出院后第二次入住其他医院(已与案发时间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线片,结论为:右侧第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在被告人一直反映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初次入院所拍的CT片也显示“右侧第11肋骨骨折”,由此导致申诉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4、理解、适用标准不统一。为确保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虽然对各类伤情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伤情理解、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造成鉴定意见截然不同。如陈某申诉案,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诉讼期间由三个不同鉴定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由于对相同的伤情符合哪种伤情标准理解、适用不一致,三个鉴定意见相差甚远。法院最终依据重伤判决,被告人陈某对此申诉不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轻伤故意伤害? (二)
最佳答案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被立案审查后,法院受理之日起一般需要六个月以内审理完毕,如果遇到特殊案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时间,可以申请延长三个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五个月。 一、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轻伤故意伤害
1、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2、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3、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终结,决定起诉的进入法院审判。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二、故意伤害罪一定要有轻伤的后果
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一定要有轻伤后果,理由是:
第一,法律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后果的规定。
第二,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显然违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对虽未达到轻伤标准但已接近轻伤标准,如果行为人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如殴打伤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行凶报复举报人,若综合整个案件情节,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坚持轻伤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未遂行为及对其他情节恶劣的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未遂犯进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对故意伤害的未遂行为一概否认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因为这实际上否定了故意伤害罪存在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如果是故意伤人导致的轻伤刑事案件,从公安机会逮捕到法院立案,一般的审理过程比较简单,而且轻伤案件的程序是没有规定的,因为案件比较简单,没有其它意外的情况下,结案一般需要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故意伤害罪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三)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罪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公安部门侦查
公安部门在接到故意伤害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侦查工作。侦查过程中,公安部门会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侦查结束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院复核并决定是否批捕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的批捕申请后,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检察院会审查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检察院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将决定通知公安部门。
三、公安部门逮捕并羁押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门在收到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后,会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四、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羁押后,检察院会准备起诉材料,并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公诉过程中,检察院会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公诉后,会安排庭审。庭审中,法院会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根据庭审结果,法院会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
就是故意伤害罪办案的主要程序,每一步都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办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故意伤害罪 (四)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详细内容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故意伤害罪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形态
简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一)故意致轻伤,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故意伤害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也就说在实务中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遂的。同时我国刑法总则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一般情况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规定严重残疾标准为六级。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同时,还应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具体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细审查行为人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简单殴打情况造成后果的行为都简单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需要对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就行鉴定,决定对行为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在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三、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之界限。
就何为重伤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笔者认为,重伤鉴定应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在辩护具体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要具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尚需注意的一点,在法医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受害人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情况,对法院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区别轻伤和重伤,在办案中才能对案件的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会议纪要》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辩护律师如何正确的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故意伤害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正确确定量刑起点,所谓基本犯罪事实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的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五、辩护律师如何依据其他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进而确定宣告刑。基准刑包括了量刑起点和应增加刑罚量两大部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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