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罪定论,什么叫有罪定论 (一)

什么叫无罪定论,什么叫有罪定论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被国际公约所确认并保护,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同时,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最低标准之一。然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则指在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的情况下,对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推定为实际犯罪人。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这要求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如果在审判中无法证明其有罪,那么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此证据的审查和辨认是审判过程的核心。被告人有权不回答问题,也没有义务自证其清白。如果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不能宣告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旨在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据此设定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建立现代诉讼机制中的控辩对抗。

电影十二怒汉反应了什么法律知识 (二)

无罪推论,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被错误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三)

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原超律师以案说法:

2015年3月2日,肖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同年12月的一天,同监在押人董某提出挖洞逃跑,肖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可以将挖洞工具搞进来。12月8日肖某之妻谢某来探视时,肖密告谢自己准备逃跑,并要求她将铁锹、钢铲等工具带进看守所交给自己,为防止谢某反对自己的想法,肖以自杀相威胁。后谢某再次探视时,将准备好的工具交给肖某。肖某同监的在押人在肖某的指挥下挖通了一条6.5米长的地道通向监外。肖某和该监房的其他11名在押人员全部脱逃。问: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超律师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超律师普法:

无罪者与其他人共同实施。无罪者与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脱逃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行为人与共同脱逃的人没有共同的脱逃故意,而是趁监管不严或者趁他人脱逃之机而参与其中一起脱逃,由于行为人不存在脱逃的共同故意,这种脱逃行为,其前提仍然是无罪,因此不能以脱逃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脱逃的共同故意,无罪行为人虽然不单独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身份,但无罪者与有罪者共同脱逃,形成了有罪脱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某一犯罪,但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某一犯罪。

原超律师补充:

无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胁从犯或者从犯,还可以成为主犯或首要分子。所以,行为人若与有罪者共同故意脱逃,可以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无罪着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