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2、被胁迫犯罪如何量刑
- 3、被胁迫犯罪如何定罪
- 4、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的量刑标准:
基本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进行性行为的,如果施暴者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将被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的量刑:
如果强奸行为存在情节恶劣、涉及多人、在公共场所公开犯罪、轮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针对幼女的特殊规定:
如果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将视为强奸行为并加重处罚,具体量刑也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其他相关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也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请注意,量刑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量刑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前科记录、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在实际法律实践中,量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被胁迫犯罪如何量刑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犯罪如何定罪 (三)
最佳答案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被胁迫犯罪如何定罪: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
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
一、被胁迫犯罪该如何定罪
被胁迫犯罪的定罪要看被胁迫者在客观上起到了什么作用,如果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找法网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威胁或强迫的程度高、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否则可获得相应减轻处罚。
二、被胁迫犯罪为什么可以减轻、免除刑罚
可以对被胁迫犯罪减轻、免除刑罚的理由是:
1.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被动性。作为被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他们对犯罪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持消极态度的,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为了保住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又不得不附随威胁者去实施犯罪,他们之所以犯罪不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结果,不想从犯罪的结果中满足某种私欲,参加犯罪是在两难选择之下做出的无奈之举。
2.基于刑罚目的的考虑。被迫犯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自愿或者不自觉性,只要及时予以制止,将来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三、胁从犯的特征
胁从犯有如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被欺骗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丧失了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四)
最佳答案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那么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答: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
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刑法对胁从犯的量刑: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析: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韩祥国律师执业期间,指导并办理了各种法律实务等复杂疑难案件,常年服务 于金融、互联网、石油等领域。精通公司法、 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民商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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