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萍乡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为缴存职工提供一个明确、公正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一、总则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支付等管理工作。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则需遵循公平、公正、依规办理的原则。
二、提取范围
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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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内及湘赣边区域合作地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t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t
- 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t
- 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t
- 退休的。 t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t
- 出境定居的。 t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职工或其配偶、共有产权人可根据具体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特别地,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其配偶、共有产权人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未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前,其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提取证明资料与额度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存折)以及不同提取情形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提取额度则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如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本息总额等。同时,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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