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事特别程序收费是怎样的?
- 2、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
-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4、法院诉讼费缴费办法规定
- 5、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民事特别程序收费是怎样的? (一)

优质回答民事特别程序是不用收费的,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一种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还有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等。 一、民事特别程序收费是怎样的
依据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所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收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二、特别程序遵守的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不用收费,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在法律适用方面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选民的名单案件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除外其他都是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可以裁定终结。
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 (二)
优质回答诉讼费缴纳管理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缴纳范围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等在指定日期出庭的相关费用。部分案件如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缴纳标准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不同类型有不同标准;知识产权民事、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也各有规定。申请费:不同申请事项有不同交纳标准,如执行申请费按执行金额分情况交纳,保全措施申请费按保全财产数额交纳等。交纳和退还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部分申请费执行或清算后交纳。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逾期未交又未获司法救助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退还:如第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等情况应退还已交案件受理费;移送刑事犯罪且民事案件不再审理的,退还案件受理费。费用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准予。
管理和监督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公示,法院使用规定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三)
优质回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部分情况可免交。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遵循对等原则。
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费用。特定案件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特定情形除外。
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根据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不同类型,按照不同标准交纳。申请费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如执行、保全、支付令等,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交纳和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数额计算补交或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
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数额。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符合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管理和监督: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公示,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详细清单通知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负担数额。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院诉讼费缴费办法规定 (四)
优质回答法院诉讼费缴费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缴费范围: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又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免缴情形: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通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等除外。
缴费方式: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如果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司法救助:如果当事人对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以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五)
优质回答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收取诉讼费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也有法定范围,一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民事案件才能用特别程序审理。 一、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不收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撤销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撤销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可是,若聘请了律师,律师还是要收费的,律师的收费标准跟法院用哪一种程序来审理并无直接关系,收费标准也需要当面咨询律师。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维衡众网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