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
- 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3、刑事证据的三性
- 4、1.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1年试卷二第66题)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并不因此丧失作证能力,但法院对证言的可信性,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
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
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
(4)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及时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对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并不因身份而无效,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二)
贡献者回答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并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过,他们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也没有沉默权。例外情况: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若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则以该罪论处。但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责任,仍由检察机关承担。此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只对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以裁定诉讼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本身没有自己的主张,因此不存在证明责任。
刑事证据的三性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一、合法性判断。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二、真实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三、关联性判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1年试卷二第66题) (四)
贡献者回答【答案】:A, B, D
[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根据证据不同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选项A中的视听资料存在该条文所列举的第2项证据瑕疵,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A项为应选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很多考生未对上述条款第5项中的“鉴定对象”、“送检材料”及选项B中的“比对样本”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在此试举例加以解释:某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需要对案发现场遗留的一根头发进行DNA检测以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则该D.NA.检测的对象为遗留现场的头发,在做检测时,送检材料必须是该取自案发现场的头发,即“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不仅需要送检材料,还需要比对样本。即直接取自犯罪嫌疑人的头发。只有将案发现场的头发(送检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头发(比对样本)的DNA检验结果作出比对后,才能判断出案发现场的头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在鉴定活动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必须具有一致性,而送检材料和比对样本的来源则是不一致的,否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为应选项。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根据上述条文第1项规定,选项D中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询问笔录。即使有侦查人员注明情况,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D项为应选项。
选项C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陷阱设置有两处:一是考生对鉴定中的“鉴定对象”、“送检材料”、“比对样本”等概念理解错误,将B项漏选,在此提示考生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规定,也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识性知识有所了解。二是认为选项C的证据为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而将其误选。但“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与“证据能否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间接证据只要经过法定收集、取得程序,符合证据资格要求,即使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起到证明作用。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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