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债务纠纷中,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虚假诉讼往往伴随着一系列不寻常的迹象,例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不能提交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凭证存在伪造嫌疑。此外,当事人双方若是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不合理的拖延、对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都可能引发对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细致审查,以揭露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
民间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一)

答法院受理民间债务纠纷后,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那么该诉讼案件就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法院一般确定虚假诉讼的情形存在,那么是不会允许原告撤诉的。 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一、民间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借款人并不能提交证明他人欠了自己钱、且欠款的偿还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对方却没有还钱的证据,那么是不能伪造证据的,更不能凭借伪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起诉的人可能会犯了虚假诉讼罪。
为什么法官不去查虚假诉讼 (二)
答为什么法官不去查虚假诉讼如下:
第一:如果你俩个人之间确实有着确切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民间借贷,那对手是有诉权的,如果把他在起诉的时候或者是诉讼过程中造假的这一部分证据认定成虚假诉讼罪,是不符合刑法设立这个罪名的目的的,因为它不是无中生有,只是部分作伪;
第二:有人用故意伪造证据这种方式去提高自己的诉讼标的,其实,是对于诉讼策略的思考,如果把这些行为都确认为犯罪,可能就会损害其的合法诉权;
第三:虚假诉讼解释明确规定了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如果构成犯罪,也是追究其伪造印章、妨害作证的责任。虽然没有明白的说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这个规定的意思已经摆明就是把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消除在范围外了。
法官怎样判断虚假诉讼
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就是虚假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你俩个人之间确实有着确切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民间借贷,那对手是有诉权的,如果把他在起诉的时候或者是诉讼过程中造假的这一部分证据认定成虚假诉讼罪,是不符合刑法设立这个罪名的目的的,因为它不是无中生有,只是部分作伪;有人用故意伪造证据这种方式去提高自己的诉讼标的,其实,是对于诉讼策略的思考,如果把这些行为都确认为犯罪,可能就会损害其的合法诉权;虚假诉讼解释明确规定了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如果构成犯罪,也是追究其伪造印章、妨害作证的责任。虽然没有明白的说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这个规定的意思已经摆明就是把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消除在范围外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三)
答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虚假诉讼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律师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作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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