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改判和重判的区别 (一)

检察院抗诉改判和重判的区别

优质回答一、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予批捕决定书等决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原案重新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与抗诉的区别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司法活动。

提起主体:抗诉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提起的部门:抗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既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必须重审,必须开庭审理。

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

三、与再审的区别

提起主体:

再审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本院或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裁定撤消判决,决定再审。

申诉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结果:

决定再审后,原判决将被撤消,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提起申诉后,人民法院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径直驳回申诉。

四、裁判依据汇总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法发[2017]8号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五、规范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程序。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为申诉人指派律师,并将律师名单函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六、扩大律师服务范围。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七、完善申诉立案审查程序。律师接受申诉人委托,可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接待场所或者通过来信、网上申诉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律师服务平台等提交申诉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其限期补充或者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或者补正的全部材料。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材料,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及代理律师。

八、尊重代理申诉律师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申诉意见,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对经审查认为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认为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采取相应补正、补救措施。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对在驻点或者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十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十二、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网上工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视频申诉系统,鼓励律师通过视频形式开展工作;开发律师申诉接待平台,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公开申诉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三、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律师代理申诉属于公益性质的,依靠党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经费,购买服务。全额支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给予适当补助及奖励。

对申诉人自行聘请律师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双方自愿协商代理费用。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明确申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需要。

十四、建立申诉案件代理质量监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当地律师协会将律师代理申诉业绩作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五、强化律师代理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利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与申诉人订立风险代理协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驻点提供法律服务时接待其他当事人,或者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十六,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激励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营造支持律师开展代理申诉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律师代理申诉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将代理申诉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重要条件,定期开展专项表彰,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办案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表现优异的律师作为法官、检察官等措施,调动律师代理申诉的积极性。

十七、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依靠党委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工作全面开展,促进形成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导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推进律师代理申诉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水平。

(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北京上海等八省市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情形如何? (二)

优质回答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市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北京、上海、浙江、河南4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到,试点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法律援助案大幅增长

“聂某系被纠集参加犯罪,仅起到望风作用且未分到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11月13日,被告人聂某破坏电力设备案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的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并提出3条辩护意见。最终,龙湾区法院了律师意见,对聂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聂某得到律师辩护服务,受益于温州市试点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据了解,浙江省选择杭州、宁波、温州3市作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试点地区。11月至今,3市共受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1887件,其中属于试点要求的扩大刑事辩护范围案件605件,提供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法律帮助116人次。

2016年之前,河南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30%。2016年,河南省司法厅在全省选取31个县(市、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出台后,河南再增加7个省辖市全辖区作为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平均达65%,滑县、方城县辩护率达100%。

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巡视员周济生介绍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今年1月至11月,河南省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3万件,较去年同期增加39%。从2011年至今的6年间,河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年办理量增幅343%,年均增幅高达57%。

与浙江、河南选择试点市县不同,北京、上海两地没有指定先行试点单位,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今年以来,上海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91万件,同比增长112.24%。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巡视员刘建华说,上海市司法局切实加强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联合印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试点纳入2018年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和考核指标,确保取得成效。

提供便利保障律师辩护权

据了解,为保障律师辩护权,各地均要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援助律师提供庭前阅卷的便利条件,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的,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马献钊说,河南法院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允许多次阅卷,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免收费用;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与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说,上海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全覆盖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提升援助律师工作便利。如涵盖庭前、庭中、庭后的衔接机制,网上排期、网上阅卷等司法公开机制,援助案件的专项统计、分析、反馈机制等,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和审判质量。

浙江省司法厅副巡视员、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举例说,杭州市临安区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共涉及120名被告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临安区人民法院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临安本地指派70名律师参与辩护,另50名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配,保障了律师资源的有效供给。浙江试点地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

据了解,上海各级法院搭建了委托转交的工作机制,对于被羁押或自行申请援助确有困难的被告人,采取由法院代为转交的一站式援助申请模式。在收到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24小时内,先通过传真或者电话的方式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然后再以书面形式代为转交其申请,实现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及时、无缝对接。

在经费保障方面,浙江、河南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经费保障体系,确保满足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此外,浙江筹建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资金以外的经费支持。河南积极探索与地方财政部门分担法律援助费用的具体实现方法,对涉黑、涉恐、涉毒犯罪和金融类犯罪及职务犯罪实行法律援助费用分担,探索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新路径。

加强监管确保“量质”双升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

陈伟强告诉记者,浙江司法厅要求把好法律援助指派关。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执业年限,结合受援人意愿等因素,指派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的律师承办。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徐建伟说,温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协出台意见,明确入库律师资格,只有符合刑辩业务精湛、热心法律援助工作且未因执业受到纪律处分或违法执业被查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10年并从事刑事辩护5年,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案件40件,近3年每年办理10件等条件的律师,由市司法局审定后才能列入援助律师人才库。

此外,入库律师必须签订履职保证书,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接受指派后办理的刑事案件,均应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案件质量年度考核。对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指派,没有依法履行会见、阅卷、出庭等情形的律师,经核查属实予以除名。

河南司法厅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加强旁听、回访、征询意见工作,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前置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上海部分法院建立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如浦东区人民法院建立案件审理结束的“一案一评”监督机制,即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援助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履职情况等做综合评价,及时将上述信息反馈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保障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既要看辩护率的高低,也要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否实现法律援助的初衷。因此,我们提出,及时为需要帮助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法律援助取得预期效果。”刘建华说。

河南法院2023最新:律师网上查阅刑事案卷全指引 (三)

优质回答河南法院提供律师网上查阅刑事案卷的指引,简化了流程,便于律师获取所需信息。

步骤1:访问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点击“网上立案”。

步骤2:选择“律师登录专用通道”,输入律师证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录”。

步骤3:登录后,进入网上诉讼平台,点击“网上阅卷”。

步骤4:创建阅卷申请,选择法院并点击“下一步”,输入案号全称(需联系承办法官获取),填写申请信息。

步骤5:上传执业证、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确认申请。

步骤6:等待案件审核,显示“审查合格”后,点击“详情”,再点击“查看卷宗”。

步骤7:进入电子卷宗页面,可下载、在线查阅。

法律资讯与分享

系列一:婚姻家事课堂

1.《民法典》实施对离婚冷静期的解释,深入浅出的观点。

2.不同关系下房产的归属解析。

3.遗产继承案例分析,探讨特殊情况下房产的归属。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后的分手处理。

5.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考量。

系列二:保险法商课堂

1.探讨爷爷为孙子投保的可能性及同居伴侣投保的法律框架。

2.储蓄险选择的十个理由,个人偏好与法律考量的对比。

3.两款快速回本的储蓄险产品介绍,强调终身复利优势。

4.《保险法》的感动之处,分析法条的人文关怀。

5.离婚后保险金归属规则解析。

6.保险经纪人与律师职业的对比分析。

7.对保险常被误解的看法进行澄清。

8.案例分析:客户购买保险后自杀的理赔可能性。

9.河南专属的补充医疗险介绍,覆盖广泛人群。

10.小额投资,长期锁定的保险产品效益。

11.航班延误诈骗案的法律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12.保险金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法律角度的解读。

系列三:刑事辩护课堂

1.刑事辩护案例精选,涵盖2020-2022年度。

2.律师研讨会分享,聚焦案件处理技巧。

3.新旧政策对比,律师参与度的提升。

4.特殊案件办理指南,如认罪认罚案件。

5.《开端》剧集对法律行业的启示。

6.杀猪盘诈骗的底层逻辑分析。

7.普通公民拘留权的法律界限。

8.吴亦凡案件的法律探讨,涉及司法实践。

9.河南省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意见解读。

法律咨询与互动

防疫期湖北网络诉讼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四)

优质回答序言农历庚子新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牵动着所有中国人的心。为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群聚集感染,同时又不影响司法诉讼活动的有序运行,全国法院系统进一步落实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将诉讼服务移至线上。

目前,湖北省内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还不统一,呈现出主体多点开花、数据互不相通的局面。又由于系统普遍建成较晚,不少还处于升级调试过程中,与北京、上海、广东等成熟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但是,我们相信,经此一“疫”,高效、便民、智慧的湖北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定会加快建成,诉讼服务网络化也将进一步常态化。为此,我们专门制作了该份操作指南,旨在帮助尚不熟悉网络诉讼服务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快速上手,实现居家网上办案。

一、各法院网上立案途径汇总

二、湖北各大诉讼服务平台概况

(一)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

该线上诉讼服务平台面向湖北全省各级法院,支持湖北省内86家法院跨区域立案,其中武汉市内支持该平台网上立案的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共4家。

立案通道区分了当事人和律师端口,当事人通过登录首页“电子法院”进入,律师通过登录首页“律师服务”进入。

立案类型:民事一审、民事二审、民事再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行政非诉执行、刑事自诉、普通执行、司法赔偿(法院自赔)案件。

立案必需材料:1.起诉状;2.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身份证件信息;3.证据材料扫描件;4.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在线生成)。 

(二)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

该平台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改版而成,现正联系武汉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律所及律师注册信息。由于平台处于试运营期间,各项功能仍在逐步完善。目前该平台适用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的各类诉讼服务。

     特点:1.界面简洁、易操作;2.提供了多项法律文化书模板,方便下载使用;3.申请调查令、网上阅卷的功能非常实用;4.对办理的案件可在线提起上诉。

立案类型:民事一审、执行案件立案。

立案必需材料:1.起诉状(需按照系统提供的模板);2.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身份证件信息;3.证据材料扫描件;

(三)湖北移动微法院

立案类型:民事案件一审起诉、执行、行政案件、检察院公益诉讼。

立案必需材料:1.起诉状;2.原告身份证明材料;3.原告送达材料;4.被告、第三人(如有)身份证件信息;5.证据材料扫描件。

(四)蔡甸区法院智能审判平台(

该诉讼服务平台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主导开发,立案、缴费、送达、调解等活动均可在平台上完成。更受人称道的是,各方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和庭审码即可进入平台完成网络庭审。

       特点:功能全面,操作简易,高效透明。

    立案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必需材料:1.起诉状;2.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身份证件信息;3.证据材料扫描件。

三、网上立案注意事项

(一)申请立案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扫描、上传等工作较为繁琐,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首先要有不急不燥的心态,按照系统提示一步一步来,预先准备好材料,切忌一边准备一边上传。根据我们前期的立案经验,在申请立案审核前建议做好如下准备工作,让整个过程更加有条不紊:

(二)立案时易被退回的几类错误操作

(三)各大诉讼服务平台的注意事项

附件资料:

作者简介:

程大鹏,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武汉诤法达企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判决书丢了网上可以查吗 (五)

优质回答1、通过浏览器进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

2、首次进入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后须先进行注册 持有司法公开告知函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查询码和查询密码进行登录,没有司法公开告知函的公众通过我是律所律师或【我是社会公众】界面前往注册,

3、登录成功后进入【个人中心】点击【网上阅卷】再进入【创建网上阅卷,

4、勾选【阅卷须知】提交【创建网上阅卷】,

5、填写【借阅案件基本信息】,点击【添加】特别提示需准确填写法院、案件类型,按判决书右上角案件编号格式填写完整案号,

6、填写【申请信息】并按照要求以示例为范本上传申请材料,

7、全部填写完毕点击【提交】,是否申请成功以及查阅事项,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特别提示卷宗的查档时效是审核通过后24小时,请在审核通过后24小时内及时查看或下载卷宗。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阅到以往的诉讼档案。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刑事律师网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衡众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