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失责怎么处理 (一)

优质回答劳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员工触犯公司制度的处理,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执行判决失职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二)
优质回答执行判决失职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如下:
基本刑事责任: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若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刑事责任:
若上述行为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并失职的特别规定:
若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收受贿赂,并同时有上述失职行为的,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失职失责倒查追究机制 (三)
优质回答失职失责倒查追究机制指在特定工作中,针对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进行责任追溯和追究的制度。以下以公安和审计领域为例进行说明:
制度定义与适用范围:如平顶山市审计局规定,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失职失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影响社会多方面安全的,要对决策、承办、执行人员及相关专家机构等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公安部门则聚焦于办案质量,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原则:以审计局为例,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需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岗位变动或退休与否,都严肃问责。追责情形:审计局明确了决策机关、承办执行机关及专家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多种追责情形,如决策违背法律法规、执行失职渎职等。公安部门重点针对执法办案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执法错误进行追责。问责方式:审计局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通报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对专家机构等予以通报批评等。公安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等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等。其他要点: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听取被追责对象陈述和申辩,其不服可申请复核。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可作为相关人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工作失职怎么判定法律责任 (四)
优质回答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律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二、员工因工作失职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工作失职会不会坐牢
工作失职是否坐牢要根据员工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情况确定。
1、仅是由于工作失误或者决策失误,不构成犯罪。
2、如果由于违规操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则构成犯罪,可能需要判刑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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