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担保作为保障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关注。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接手并涵盖了原有的担保法条款,为担保行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指导。

担保法废止了吗 (一)

担保法废止了吗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代替所有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内容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阅读:

贷款担保人有责任期限吗? (三)

优质回答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贷款担保人有责任期限吗?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在签订合同时会有担保人的呈现,那么作为担保人会有如何的职责需要承当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职责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家一起来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务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务人缔结确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有些无效,债务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务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确保的方法有:

(一)通常确保

(二)连带职责确保。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务人能够请求债务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请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款有两个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务人能够请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通常确保。

通常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务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

(一)债务人居处改变,致使债务人请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的。

第二十一条:

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确保时期,债务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规模内继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七条:

确保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时期的,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务人终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务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债务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务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五)

优质回答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那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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