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债务纠纷中,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手段,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这不仅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债务纠纷时,会严格审查借贷事实及相关证据,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民间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一)

民间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法院受理民间债务纠纷后,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那么该诉讼案件就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法院一般确定虚假诉讼的情形存在,那么是不会允许原告撤诉的。 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一、民间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借款人并不能提交证明他人欠了自己钱、且欠款的偿还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对方却没有还钱的证据,那么是不能伪造证据的,更不能凭借伪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起诉的人可能会犯了虚假诉讼罪。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样认定 (二)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形: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如果出借人的经济状况显示其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出借,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一个信号。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出借人提出的借款理由或事实显得不合逻辑或常理时,这可能表明诉讼存在虚假性。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缺乏有效的债权凭证或凭证存在伪造迹象,是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频繁参与民间借贷诉讼可能暗示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模式。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陈述前后矛盾:这种行为可能表明当事人在逃避审查或无法自圆其说。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或诉辩内容与常理不符,可能是虚假诉讼的特征。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这些异议可能揭示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问题,从而指向虚假诉讼。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这种行为可能与逃避债务、制造虚假债务等目的相关,是认定虚假诉讼的线索之一。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例如,在诉讼中突然放弃对重要债权的追索,可能表明诉讼的虚假性。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出但符合虚假诉讼特征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三)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律师补充: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表现形式都很隐蔽,需要法官审慎审查判断。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以上是本文对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所提出的方法,综合运用上述方法的同时结合,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