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际通称反劫机公约是什么
- 2、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 3、第五种管辖权
- 4、《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及实践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国际通称反劫机公约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国际通称的反劫机公约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是关于这两个公约的简要说明:
1970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于1970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制定的,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劫持航空器等。
1971年海牙公约:作为1970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和扩展,1971年海牙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范围,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更有效地打击这些非法行为。这两个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反劫机法律体系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也涉及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但它并不是专门针对反劫机问题的国际公约。而《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与反劫机公约的内容有所不同。
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二)
最佳答案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3.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1971年9月23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恐怖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第五种管辖权 (三)
最佳答案《蒙特利尔公约》是有关国际航空运输规则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我国于2005年7月31日加入了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相对于《华沙公约》的最大创新之处,确立了“第五管辖权”,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它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案件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一全新的“第五管辖权”在对我国生效之际,“第五管辖权”在纳入国际条约中时,也存着着诸多相左的观点和立场,其背后体现的是“第五管辖”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利益关系的争议,很多人对“第五管辖权”所产生的后果仍然存有疑虑,并在其对实践中的适用上存有不准确的理解。对此,本文首先从“第五管辖权”的制定产生历史入手,对“第五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适用条件做以剖析,从而产生在引入“第五管辖权”时的顾虑和制度价值,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结合历次国际条约及相关法律文件对“第五管辖权”的规定及其历史背景,认真分析“第五管辖权”的限制条件、适用情形,以及对之进行正确适用和理解。面对《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对中国生效的情形,对我国航空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影响进行剖析和思考,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接轨、并应当与相应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相配套,为中国接受、应用“第五管辖权”制度提供借鉴意义忠实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本人结合我国《航空法》、《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管辖权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国内法上增加有关“第五管辖权”的规定,积极将条约规定的权利纳入,使我国尽早完善《航空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日益上升的航空业的发展、旅客权益的保护提供积极的影响。
《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及实践 (四)
最佳答案《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及实践如下:
诞生: 背景: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源于对早期航空法规碎片化、复杂且不一致规则的改进需求。随着航空实践的迅速发展,华沙体系面临严重挑战,促使国际民航组织提出统一规则的提案。 起草过程:ICAO成立了专门的“华沙体系现代化特别小组”,经过数年努力,于1997年完成初步文本,并在1998年进行进一步修订。 关键会议:1999年5月,蒙特利尔会议召开,经过多轮激烈辩论,最终在“主席之友”小组的协助下,形成了关键条款的一揽子方案,包括责任条件、赔偿限额等。
实践: 全球影响:蒙特利尔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覆盖了98%的航空客运市场,对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角色:中国作为积极参与者,在公约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公约生效后,中国于2005年批准并实施。 司法实践挑战:尽管蒙特利尔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公约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差异。为正确处理航空运输争议,行业应加强公约的宣传教育,鼓励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未来展望:随着我国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构建专门的“航空案件专属管辖法院”,以确保对蒙特利尔公约等特定法律的精准执行,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蒙特利尔公约,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