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一)

最佳答案随着经济的发展,注册商标也越来越多,而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直到被诉讼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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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朱方磊律师解答:
被起诉商标侵权的办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积极参与庭审,就自己的主张予以相应举证、答辩。法院依法裁判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执行内容。
被告可以先进行自查。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销售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实务中比较容易涉及的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商标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需要销售者提供相应侵权商品的买卖合同、进货单、送货单、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证据。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朱方磊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行为都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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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纠纷中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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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纠纷中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浩芳律师解答:
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情形包括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浩芳律师解析: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主要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者其他因素。
在遇到侵权或者被侵权驰名商标的情况,行为人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存在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根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殊性,在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和解,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王浩芳律师简介
2016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前往检察院公诉科参与实习,毕业后担任成都某风控公司法务,现为专职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件,先后参与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事件-律师观点 (四)
最佳答案河南“逍遥镇胡辣汤”店铺因商标使用问题引发纠纷,涉及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逍遥镇”商标。据了解,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早在2003年1月15日便已申请注册“逍遥镇”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逍遥镇”商标作为集体商标,逍遥镇仅为一村镇名称,符合商标法规定,可合法注册。
商家是否侵犯“逍遥镇”商标权?在应诉中如何进行抗辩?以下是几点分析:
一、商家可以主张“逍遥镇”为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地名等可描述商品特点的元素,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逍遥镇作为地名,且其商标知名程度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商家可主张其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商家可抗辩是否拥有在先使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若商家的店名、企业名称、字号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存在,则拥有在先使用权,可进行抗辩。
三、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若商标三年内未进行商标性使用,则其显著性较低。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家可据此抗辩,主张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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