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原本拥有承包地,但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这种情况下,原来拥有的土地应如何确权,成为了不少家庭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在户口转变后,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确权的具体步骤和条件却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本文将详细介绍转为非农户口后,原有土地的确权方法和注意事项。
- 1、原来有地现转为非农户口土地应怎么确权
-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 3、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原来有地现转为非农户口土地应怎么确权 (一)

答土地确权之后,如果全家迁入小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口,那么该家庭将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仅是家庭中个别成员迁出,其余成员仍可继续使用土地,无需归还给发包方。具体规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可以根据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流转土地。但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对于家庭中仅有个别成员迁出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这意味着,即使家庭中有成员迁出,其他成员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土地,无需交回给发包方。
土地确权过程中,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使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家庭成员变更户口性质时,发包方和承包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安排。无论是全家迁出还是部分成员迁出,土地确权后的土地使用规则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确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农民在处理土地确权相关事宜时,应当密切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和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较为频繁,不少地方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外,随意调整土地,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还有的地方发包方利用调整土地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要求,本条第1款对承包土地的调整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以户为单位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阿,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被村组扣留的征地补偿款,符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由村组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比例额度,那么村组就有权将该笔征地补偿款作为提留款。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明白原来有地现转为非农户口土地应怎么确权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