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父亲痴呆母亲去世.唯一的女儿能处置父亲的房产吗?
- 2、为什么女儿要争夺父亲赠与的房子
- 3、儿子偷拿了父母亲唯一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把房子和证一起卖给别人,父母亲有权利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 4、女儿因不满房产分配,竟放火烧父母房子,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父亲痴呆母亲去世.唯一的女儿能处置父亲的房产吗? (一)

答父亲痴呆母亲去世.唯一的女儿一般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为什么女儿要争夺父亲赠与的房子 (二)
答这种“亲情变质”现象让人看清人性的丑恶。亲情本是世界上最无价的东西,也是人与人之间最结实的纽带,有些人却要对它进行明码标价,在涉及到个人利益问题时甚至毫不犹豫地选择抛弃亲情拥抱金钱,这未免让人感到太心寒。新闻中女子十几年从未赡养父亲,对方死后十八年却突然跳出来争夺大伯赠与父亲的房产,这种举动不仅冷漠而且还十分自私,感情在她眼里根本不值一提,有利可图就来攀关系,无利可图就把家人扔到一边,简直不配为人。
因为利益导致亲人反目成仇的例子古来有之,像皇子们为了争夺帝位对兄弟举起屠刀,兄弟之间为了侵吞家产开始各种算计,这些都是人心被欲望侵蚀的结果。类似的现象直到现在也没有彻底杜绝,因为人心总会有欲望,而利益则是滋生欲望的祸根,自然也会带来很多争端。发现在上海的这个新闻再次让我们看到人性的丑恶一面。
新闻中这对兄弟感情非常要好,哥哥看到弟弟因为离婚居无定所,于是自己出钱为他买了一套房子,证件上也是登记对方的名字。18年后老人去世,许久未曾露面的女儿却跑出来争夺房产,法院最终受理这起财产纠纷案件。由于对方是法定继承人,即便这么多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女儿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处老人的哥哥和女儿共同分割这套房产。
事情传到网络引起不少人讨论,网友们普遍觉得女儿没有权利继承房子,因为她从来就没有赡养过老人,直到对方去世后18年才跳出来争夺遗产,真是为了钱脸都不要了。而不辞辛苦照顾弟弟的哥哥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同情,房子是他买的,弟弟也是他一直在照顾,结果对方的女儿却突然跳出来争夺不存在的遗产,人性的丑陋实在让人不忍直视,用“利欲熏心 ”四个字形容再恰当不过了。
儿子偷拿了父母亲唯一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把房子和证一起卖给别人,父母亲有权利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三)
答除非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房屋仍归父母亲所有。
法律分析
不动产的转让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需要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即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买受人一起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权利人变为买受人。因此,儿子出卖父母房屋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判断。第一,若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父母亲而非儿子,则儿子无法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依然由父母亲享有。此时,不存在父母亲要回自己房子的问题。即使买受人向父母亲主张交付房屋,父母亲也可拒绝买受人的请求。第二,若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归父母亲,但因登记错误而将儿子登记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则一方面,儿子有为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的现实可能性,对登记存在错误的事实不知情的买受人亦可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前提是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第三,儿子还有可能是以父母的名义出卖房屋。但因为父母并未授权其出卖房屋,因此儿子构成无权代理。父母可以拒绝追认儿子的无权代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对父母不发生效力。综上,除非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房屋所有权未变更,房屋仍由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女儿因不满房产分配,竟放火烧父母房子,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四)
答该女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她为一时冲动付出了惨重代价。
女儿因不满房产分配,竟放火烧父母房子!该事件发生在上海,由于张爷爷和陆奶奶身体状况不好,两人就房产分配问题召开家庭会议,决定房产份额由4弟分得40%,其他三姐妹各分得20%,这一比例1开始得到了大家的同意。 但在张爷爷因病住院后,其二女儿申请由自己照顾父亲,陆奶奶每月支付7000元照料费。但在照顾过程当中,其二女儿认为自己照顾父亲最多,应该分得更多房产所有权,于是便要求住进父母家抢占房子,但这一做法并没得到家人们的同意。
因害怕其私自处理房产,家人将房产证及户口本取走,二女儿张某得知后扬言要放火通通烧光。
法院判决该女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家人取走房产证及户口本后,女子张某在家中放火泄愤。在其放火之后被邻居发现,邻居们纷纷报警求助,火势迅速被扑灭。在警方调查过程当中,邻居纷纷表示二女儿张某刚来过。经过详细调查,检察官认为张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放火罪相关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该案件由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
由于案件犯罪事实较为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张某一直对该行为予以否认,但法院在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该案件当中,张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发泄心中愤怒故意放火的行为,无疑是触犯相关法律的,她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是必然。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少家庭会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导致子女反目。但财产分配问题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一时冲动下放火烧房没有任何意义,只会把自己送进监狱中,大家都应该引以为戒。
明白父亲痴呆母亲去世.唯一的女儿能处置父亲的房产吗?、儿子偷拿了父母亲唯一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把房子和证一起卖给别人,父母亲有权利要回自己的房子吗?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