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变更租赁户名规定

上海市公房变更租赁户名规定

上海市公房变更租赁户名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作为上海市特有的住房形式,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与生活。随着时光的流逝,人口的变迁,公房的租赁户名变更成为了一个涉及众多家庭利益的问题。为规范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针对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出台了一系列详细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市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一、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

根据最新规定,公房变更租赁户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协商一致: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若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也需协商一致。

2. 实际居住:按照协商一致变更租赁户名后,若属承租人生前协商一致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同时,共同居住人需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不受此限制。

3. 无违规情况:公房承租人不得有欠租未缴清、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等违规行为,且未因违法使用公房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二、变更租赁户名的限制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公房不得变更租赁户名:

1. 欠租未缴清:承租人存在欠租情况且未缴清的。

2. 违法搭建或改变房屋结构:存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未恢复的情况。

3. 法律纠纷: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4. 协商不一致:按照协商一致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

三、变更租赁户名的程序

变更租赁户名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出租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租赁户名申请书、《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以及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 受理与审核: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材料齐全且协商一致的应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租人应在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并发放新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

注意事项

在申请变更租赁户名时,市民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材料真实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衡众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