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条例 (一)

贡献者回答为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应具备条件包括:符合的出资人、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净资产比率、盈利状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不转让股权承诺以及满足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一定盈利状况、资金来源合法性、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承诺不转让股权、满足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还需满足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银监会可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时,主要出资人需提交具体规定申请材料。设立后,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汽车金融公司有变更事项,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汽车金融公司解散需银监会批准,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接受存款、接受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汽车经销商贷款、汽车融资租赁、出售应收款、残值处理、咨询代理、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业务。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相关规定。经营业务涉及外汇管理事项,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遵守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自用固定资产比例等监管要求。应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4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要求更换不满足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外包方评价管理、信息保密和应急计划等。签署外包协议前需报告主要风险及风险规避措施。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银监会将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权益的,可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将依法实行接管或重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将予以撤销。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活动应接受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者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指出资额最多且不低于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指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指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第三十六条所称监管指标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第三十八条所称汽车指《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涉及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九条所称解释权归银监会所有。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其中 (二)
贡献者回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14日公布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在非金融机构出资人门槛、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强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并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此次调整旨在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通过增加风险管理要求、放宽业务范围、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以更好地支持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旨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同时,为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增加了汽车附加品融资、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贷款、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办法》新增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大会)的监管要求,强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监管要求,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的法人独立性。此外,办法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体现了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适度放宽,将汽车附加品融资纳入其中,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办法规定了回租业务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规性。
随着《办法》的实施,预计汽车金融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汽车金融渗透率将逐步提升,资产规模将稳步增长,资产质量将保持稳定。汽车金融公司将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但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汽车产业和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三)
贡献者回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该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以及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定义,非银行金融机构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才能提供汽车金融服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汽车金融”字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设立条件,如注册资本、出资人资格、公司治理结构和专业人员等,以及设立程序和变更、终止的规定。例如,设立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需为汽车制造商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章详细列出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存款、贷款、发行金融债券、提供融资租赁等,同时强调了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着重于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并强调了信用风险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违反规定的公司将受到相应处罚,严重时可能被接管或撤销。 最后,附则中对适用范围、关联方定义和特定业务类型的解释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废止了之前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扩展资料
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对比银行,汽车金融是一种购车新选择。
新规已行!汽车金融公司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四)
贡献者回答随着2023年8月11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版的正式施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则与要求得到了明确。根据该办法,汽车金融公司被允许从事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汽车金融公司需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展贷款与融资租赁,并严格控制资金用途。此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以保障租赁物权益。
在新规实施的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开始探索如何有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奇瑞徽银汽车金融为例,其推出的首个融资租赁产品——好奇E租,仅针对奇瑞集团旗下的开瑞新能源涉及的微卡、微面车型。这一举措显示了汽车金融公司在响应市场需求,尤其是商用车领域的需求时,所采取的积极策略。
从整体市场角度来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解决前期行业存在的资质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同时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更多的助力,尤其是在刺激消费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不仅是对经济发展的正面调整,也是应对经济形势变化与市场自主调节策略的必要选择。
在商用车市场面临挑战的背景下,融资租赁成为了汽车金融公司服务汽车市场的必要选择。通过融资租赁产品,汽车金融公司能够为商用车厂家提供资金支持,促进销量增长,同时实现自身的业务目标。然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面临着车辆上牌问题的挑战,尤其是在车辆上牌规定限制了租赁公司在非营业地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的车辆上牌可能性。这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在总部或注册所在地进行大量车辆上牌,以实现全国业务的交付,同时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合规的解决方案。
面对行业监管的有效控制,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融资租赁业务的突破。通过总部或注册所在地进行车辆采购,以真实的直租或售后回租方式开展业务,或者采取过去较为灵活的售后回租模式,但需在地方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进行调整,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此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的发布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性提供了指导,但行业监管机构对业务模式的全盘定义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售后回租操作模式上。
尽管存在挑战,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为汽车市场带来合理的竞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于行业,还能促进汽车行业的复苏与发展。随着国家跨部门监管政策可能走向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确定性合规性有望得到进一步明确,从而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租赁新业态注入活力。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汽车金融业务的合理性与竞争力,还能促进行业间的和谐共生,共同推动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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