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特征深度解析及其法律实践意义

保管合同特征深度解析及其法律实践意义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明确性与特定性

保管合同,作为服务合同的一种,其首要特征在于其明确性与特定性。明确性体现在合同双方对于保管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保管期限以及保管费用等关键条款有着清晰无误的约定。这种明确性不仅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清晰,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决依据。特定性则是指保管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而非种类物。这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特定的保管物负责,确保其在保管期间的安全与完整。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无偿性与有偿性并存

保管合同的另一显著特征是其在费用支付上的灵活性,即无偿性与有偿性并存。在实践中,有些保管合同是基于人情、便利或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保管人不要求报酬,这类合同被视为无偿保管合同。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商业保管服务中,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是以获取经济报酬为目的的,这类合同即为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对于保管人的责任要求通常更高,因为保管人收取了费用,就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管责任。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信任关系与保管责任

保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将财物交付其保管,这要求保管人必须具备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保管职责。保管责任是保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物的安全保管、防止毁损灭失、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返还保管物等。保管人的责任大小与其是否收取保管费、保管物的价值、保管难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无偿保管合同中,除非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则需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继续性与从属性

保管合同的继续性特征体现在其履行期限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一段时间,直至保管期限届满或保管物被取回。这种继续性要求双方在整个保管期间内保持合同的效力,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从属性则表现在保管合同往往依附于其他主合同而存在,如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临时保管环节等。保管合同的从属性强调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综合考虑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涵盖了明确性与特定性、无偿性与有偿性并存、信任关系与保管责任、继续性与从属性等多个方面。这些特征不仅构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基础,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深入理解保管合同的特征,对于促进保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 (一)

优质回答不当得利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不当得利是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不当得利只有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拒不归还时会构成侵占罪,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侵占罪量刑标准: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点:

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2、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处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不当得利的数额越大,相应的处罚也可能越重。法律可能规定对于不当得利行为需要进行罚款、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二)

优质回答近年来,公务员考试中的常识部分经常涉及法律题目,尤其是在国考中,法律题目占比相对较高,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难度较大。国考曾经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的错误率较高。本文将对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讲解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和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在《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所规定。《担保法》第84条明确指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同时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并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这使得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限制。

然而,《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放式立法的态度。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这一规定放松了商事留置的产生要件要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更显著的变化是,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举例来说,如果甲有偿委托乙代购货物一批,乙买回货物后,委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受托人可留置该货物。如果甲、乙构成无因管理,本人甲不支付管理人乙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乙可留置因管理事务所占有的甲的物品。

总结来说,《担保法》规定中,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留置;而在《物权法》规定中,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首先,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

其次,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

再次,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如果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一口的棺材,乙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

小区掉电瓶车,物业该如何赔偿(除应交付的物业管理费,每月还单独支付了停车费) (三)

优质回答可以问一下物业置之不理的理由,从我国的所有类似事情来看,物业的责任不是很大

1、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界定,即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系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团体或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2、按照《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保管物必须转移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即便双方已达成保管合意,该保管合同也未生效。那么,能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即为车辆交付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3、但是,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被盗所致的损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以及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等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盗贼正在小区内盗窃车辆,业主报告给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后,保安人员不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而是置之不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四)

优质回答侵犯财产罪下设四项要素:

首先,它针对的客体是他人物品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为经他人授权由自身保管的财务、他人遗落的物品以及隐匿的物品,这里的“他人”特指那些委托或者依据契约、相关规定而为其保护、管理财务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他人遗落物品”,是指基于个人意愿,原本应该携带但由于疏忽未带离的财务,例如购物时将商品遗忘在柜台上,拜访朋友时将物品落在朋友家中,搭乘出租车时将财物遗忘在车内等等。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他人遗落物品”并不等同于“遗失物品”。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务、他人遗落的物品或者隐匿的物品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绝归还。

第四,从主体层面看,侵占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达到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这些财物是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或者是他人遗落的,或者是他人隐匿的,仍然非法地将它们占为己有。

如果是过失导致的,那么就不能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只有存在故意,并且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比如故意损坏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他人遗落的物品或者他人隐匿的物品,或者因为要求他人偿还因保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因为不慎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都不能被视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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