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同中,为了确保各方能够严格遵守约定条款,每日违约金的设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它明确允许合同双方约定,在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需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包括按日计算的方式。这种约定旨在通过合理的经济制约,促使合同双方诚信履行义务,同时也为受损方提供了法律上的补偿途径。当然,每日违约金的数额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过高或过低。

每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

每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1. 合同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日违约金的具体支付标准。

2.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如果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3. 在某些法规中,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且相关法规也给出了比例,则适用法定违约金。根据不同合同内容和违约情况,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会有所不同。

4. 对于有明确违约金比例的法规,可以直接按照比例计算违约金。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交货总值的万分之三。

5. 对于只规定了违约金比例范围的法规,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具体比例,然后计算违约金。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不能交货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6.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

7. 合同中的日违约金标准应根据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相关条例通常会对违约金比例进行限制,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日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到5%。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三)

1.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计划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3. 第三条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4. 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5. 第五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应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6.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七、交(提)货期限;八、验收的方法;九、产品的价格;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7. 第七条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8.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9. 第二章产品数量的第二条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衡众网希望每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