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吗
- 2、老赖为躲债借“假离婚”转移房产,债权人怎么办?
- 3、为躲债故意离婚把房子转给妻子,如此转移财产有效吗
- 4、人民法院案例库|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转移财产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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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吗 (一)

贡献者回答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债权。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如果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该债务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这一规定并未说明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
2. 离婚协议与债权的关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它主要调整的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 债权则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调整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并不能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并不能作为对抗债权的依据。在处理涉及债权的问题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进行。
老赖为躲债借“假离婚”转移房产,债权人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法院判决陈某应归还借款本金45万余元及利息。之后,陈某与妻子方某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因陈某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刘某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谋恶意财产转移,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该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必然导致陈某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而事实上涉案债权因陈某无财产可以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据此,在陈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形下,陈某与方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方式已然对刘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刘某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中关于讼争房产部分的约定,可予以支持。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有冻结、划拨、扣留、拍卖、拆除等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为躲债故意离婚把房子转给妻子,如此转移财产有效吗 (三)
贡献者回答为躲债故意离婚把房子转给妻子的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此案例中,陈某为躲债故意离婚并将房子转给妻子的行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无偿处分财产,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损害债权人权益:陈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偿还能力下降,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权益。因此,刘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某与方某离婚协议上关于房产的约定。法院判决支持撤销: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判决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并撤销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进行的恶意财产转移行为。同时,债务人仍需承担原有的债务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转移财产的相关条款 (四)
贡献者回答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李某、何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编号:2024-07-2-078-001
案件名称: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李某、何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食品公司起诉称,经法院判决,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应支付其1929512.45元货款。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调查发现,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的转移财产行为构成逃避债务,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何某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移条款,并要求赔偿律师费。
何某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基于家庭贡献和李某过错的合理安排,上海某实业公司和李某并非无清偿能力,且上海某食品公司知道离婚和财产分割情况已超过一年期限。
法院经审理查明
李某与何某某于1996年结婚,2016年8月23日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将某201室房产归何某某所有,某101室和302室房产归何某某和李某某共同所有。2016年2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和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上海某实业公司欠款1929512.45元,李某承诺为共同还款人。同年10月,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金额。2017年3月,法院判决上海某实业公司和李某支付货款。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2017年12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裁判理由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转移财产的条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某食品公司起诉撤销李某、何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某201室房产的转移条款,理由是李某在知晓债务情况下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院认为,上海某食品公司在2016年11月即已知晓李某欠款事实,且在2017年3月法院判决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的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李某与何某某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李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故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某201室房产的转移条款。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转移财产的条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但不清楚财产分割情况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知晓财产分割内容的时间开始计算。
关联索引
《民法典》第538条、第54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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