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一)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优质回答《刑法》“第306条”出台十几年来,不少律师因该条法律受害,刑事案件年年递增,而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却逐年减少,为何?律师的心都凉了。而律师退出刑辩,势必使冤假错案更加层出不穷。

一、“第306条”破坏控辩双方的平衡。

控辩式诉讼的设计,其本意是要在对等的条件下,使控辩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第306条”使律师不敢调查取证,只能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出瑕疵和漏洞。如果律师参与调查,被告人改变了口供,或证人改变了证言,控方就可以依据“第306条”拘捕辩方律师。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完全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对等原则。

二、“第306条”打击了律师刑辩的积极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律师只要还有一碗饭吃,都不愿意去触碰“第306条”这个地雷。“第306条”出台后,刑案辩护逐年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始料不及的。刑案本来收费就低,再加上随时有坐牢的危险,精明如律师者,谁愿意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三、“第306条”是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可能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星,“第306条”使律师望而却步,致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辩护。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形同虚设,实际上是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没有律师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只有交给道德和良心。而现实告诉我们,道德和良心根本靠不住,为了追求破案率,为了追求办案成绩,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已超过了国人的想像力。

四、“第306条”是制约律师制度发展的障碍。

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像一棵幼苗在风雨中飘摇。“第306条”对律师制度的破坏,这么多年来有目共睹。据全国律协的不完全统计表明,从1997年到2011年共有140多位律师被套上了“第306条”的罪名进行追诉,有30多位律师被判刑。

五、“第306条”给报复律师开了方便之门。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都还没有侦破,案件事实均还未水落石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都还未被法院认定,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连犯罪嫌疑人都还不能定罪,但公安机关却先把参与辩护的律师抓起来,荒唐至极。案件都没判,怎么就断定律师错了?说不定最终证明是公安机关弄错了呢?

六、“第306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受到公权力追诉时享有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失去自由之后更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没有沉默权的规定,而法律赋予他委托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因律师不敢或不愿参与辩护而失去。

七、“第306条”是对法治文明的破坏。

我的一位朋友说:“可以没有民主,不能没有法治。”法治是每天在新闻里、报纸上以及官员们的嘴里叫得最响的词汇,而“第306条”恰恰是给法治文明抹黑的条款,是暴力条款。

八、“第306条”是对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冒犯。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的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7条规定:“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调查取证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权利,但现在调查取证却成了我国律师执业的危险地带,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触犯“第306条”而被刑拘。所以,“第306条”事实上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剥夺了。

九、“第306条”让新刑法蒙羞。

新刑法为展现法治开明,为了与国际接轨,让律师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貌似进步。但接着又出台“第306条”套上一条锁链,“第306条”出台前没听说有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被追诉,“第306条”出台后却一个又一个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锒铛入狱。如果真有律师胆敢以身试法,教唆证人作伪证,那么用刑法第307条足可以定罪处罚,为什么一定要单列一条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

十、“第306条”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按照“第306条”的思维,凡是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人,都是有罪的,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不招供自然有无数的办法让你认罪。认罪后律师介入,如果翻供喊冤,那必定是律师作怪,引诱嫌疑人翻供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公安破案。故再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证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收监,公安大获全胜。如此这般,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1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南宁有那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呢? (二)

优质回答1、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2001年6月6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正式创立。该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是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试点单位。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核心区——总部基地金融城购置了3000多平方米的5A级新商务写字楼,拥有宏伟的前台大厅、高雅的办公室办公区、标准的模拟法庭、宽敞的会议厅、精美的洽谈室、设备齐全的健身房及淋浴间等各种功能区域。目前,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建立了Alpha法律智能操作平台、“北大法宝”6.0版法律大数据库、“e律师”律所行政管理OA系统等法律平台库。

2、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由广西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专注于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涵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本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风控导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律师团队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具有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在多家专业报刊和媒体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近年多次参加各类刑事高峰论坛、律师发展论坛等,并作主题发言和交流发言。

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1月,原名广西三和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王莹文律师事务所,2010年变更为现用名。万益总部设在广西首府南宁市,在新加坡、来宾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北海市、柳州市设有分所。万益秉承“高效、优质,共建、共享”的理念,不断发展壮大,拥有约260名律师及专业人员、7000多平方米的办公面积、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及软件,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万益组建了10个专业部门,覆盖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公司业务、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行政法律、金融证券、涉外及海事海商、家事与财富传承、综合业务、案件执行等多个领域。

4、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蔡小桂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11年荣获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广西优秀律师”称号。蔡小桂律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担任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法律顾问团成员等多个职务。广西股权分置改革专家评价审核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5、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大成南宁)是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经广西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1月整体并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而设立。广西远东成立于1993年6月,曾多次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区政府/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是广西一流、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南宁拥有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设有公司部、投资并购部、金融部、资本困帆市场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诉讼部、涉外法律部、海商海事部等十个业务部门。

6、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2月,是广西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2人,实习律师1人,均具有本科学历,其中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合伙人及其他大部分律师均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土地交易、建筑施工、设立公司、企业管理、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资产及债务重组、商务谈判、金融证券、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热情的服务态度、快速的工作效率、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护其利益,被广西司法厅评为首批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ST北生为什么一直停牌 (三)

优质回答ST北生

【最新公告】

2009-01-21刊登管理人公布关于改聘审计机构公告,继续停牌

*ST北生管理人公布关于改聘审计机构公告

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8]北破重字第1号《决定书》,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聘请北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审计机构,对北生药业破产重整基准日2008年11月27日的净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

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因工作需要,经北生药业管理人会议决议,决定改聘北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北生药业2008年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6万元。

【最新报道】

2009-01-06土地处置第一单流拍 调查*ST北生(600556)重组背后疑云

*ST北生(600556)在去年底的股市中异常引人注目,这家已经预亏的公司股价在去年12月29日停牌前却有异常强劲的表现,这不由让人们对曾经深陷债务危机中的该公司重燃希望。

然而近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赴广西,却获悉该公司目前被银行追债、诉讼缠身、部分资产被非法转移、部分公司账款转至个人名下、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无法确认、多个资产项目评估值为零、土地处理第一单流拍等诸多不利消息。

土地处置第一单藏蹊跷

2008年最后一天上午10点左右,不少人踏进了北海市海城区嘉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海嘉鑫),这里即将举行*ST北生两块土地的拍卖。而前来的人员却被告知,*ST北生两块土地停拍,原因是并没有人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

*ST北生公告显示,拍卖的两块土地位于广西北海市,面积分别为4.37万平方米和4.63万平方米,均为住宅用地。

据北海嘉鑫工作人员介绍,“要交700万元保证金,土地大概95万元/亩,两块地一共1.28亿元左右,其中一地块有地上建筑物,一同拍卖。”此前其中一地块去年12月中旬已经流拍过一次,“12月中旬是区法院委托我们拍卖的,这次是*ST北生管理人委托我们拍卖的,但是两次都没有人交保证金,都停拍了。”

最近,债权人组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和出资人组扩股方案通过,让*ST北生看到了希望。然而,作为重整计划通过后的第一单土地拍卖流拍也让大家意识到,债权处理要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并不容易。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拍卖背后暗藏蹊跷,此次与两地块一同拍卖的地上建筑物,其评估值为零,为什么却能以465.3元/平方米进行拍卖呢?

多项资产评估值为零

“位于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的北国用 (2003)第601898号土地,地上有6栋建筑物连土地一起拍卖,那些房子都是新盖的,只盖了两层。”北海嘉鑫工作人员如此表示。

而《每日经济新闻》查阅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下称中天华)出具的*ST北生偿债能力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里面提到北国用(2003)第601898号土地的地上在建工程为东珠满庭芳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0-0036196),该地上建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对其做出了“限期拆除6栋住宅楼”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在建工程尚未拆除,本次评估对地上在建工程的评估值为零。

另据悉,*ST北生重整计划草案显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ST北生对外投资额为7290万元。其中一家名为北京东方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称,“在北京市工商局查不到北京东方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据了解,北京东方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ST北生在2001年~2002年收购北京嘉德制药有限公司时一并购入的企业,出资280万元,占20%的股权,该公司长期无法运作。无论在评估中还是律师查档案时都无法查到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故中天华给该项投资的评估值为零。

此外,据《每日经济新闻》不完全统计,*ST北生相关的北京物流中心、罗汉果项目、苦瓜项目、东珠满庭芳项目等评估值均为零。

共欠8家银行8.91亿

据《每日经济新闻》在广西不完全统计,目前*ST北生诉讼缠身,数量超过80个,牵涉的公司包括湖南、浙江、北京、吉林、四川、河北、山东、江苏、重庆、山西、上海、江西、安徽等地的企业。

*ST北生偿债能力评估报告显示,*ST北生的主要涉讼银行有8家,涉讼的银行借款共约8.91亿元。在涉讼的银行借款里,原*ST北生董事长何玉良多次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或个人房产抵押担保。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张新强律师表示,尽管何玉良去世,但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其女儿何京云继承遗产即须在遗产范围内对债务作偿还。

沈飞是谁?

在 《每日经济新闻》实地调查中,发现*ST北生错综复杂的历史背后,蕴藏着不少神秘之处。

中天华出具的*ST北生偿债能力评估报告显示,2008年3月12日,*ST北生决定有条件转让公司柳州市生物制品分公司。转让价款1300万元,以马宏伟为代表的受让方支付800万元。不过,转让款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到沈飞个人名下。

无独有偶,2008年2月5日,*ST北生公告中,中能国际石油勘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能石油)新增的三个股东之一,北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叫沈飞。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与参与*ST北生重组的相关人士取得联系,该人士表示,*ST北生与中能石油的重组很可能就是何玉良左手倒右手的戏法。若果真如此,那么800万元的转让款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到“沈飞”名下,也就有迹可寻了。

谁伪造了何玉良的签名?

不过,*ST北生决定有条件转让公司柳州市生物制品分公司一事因为受让方各股东间发生矛盾,与马宏伟的合作终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ST北生副总经理陶世凯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梁健、陈远年、钟燕珠另签协议,并于2008年3月12日将证照、公章移交给受让方;在2008年4月19日将*ST北生的柳州市生物制品分公司除房产外的资产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转移存货时被留守人员发现报公司总部,经双方交涉,从4月29日开始,该部分资产由双方加锁共同看管。

据悉,*ST北生派人到柳州市工商局调查得知,受让方提交工商局用于将*ST北生柳州市生物制品分公司变更为柳州楚天舒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柳州楚天舒)登记时使用的文件、*ST北生的公章及法人代表何玉良的签名均属伪造(已由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结论)。

*ST北生已向工商局申请撤销柳州楚天舒的工商登记,并于2008年11月向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北海律师案,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