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衡量一个公民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尺,其起始点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款,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其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相应的心智成熟度时。具体而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常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那些虽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法律同样赋予他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地位。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公民自主能力的尊重,也确保了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多少 (一)

答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到18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10周岁。
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始于几岁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即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因此,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情况。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主要分界点是十六岁和八岁,即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始于八岁。具体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
由于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从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该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是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后者则是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
无效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损失赔偿的后果。该后果的承担是与当事人的过错相联系的。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始于几岁 (二)
答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为十八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并不受到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那么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娩出时就是死体的,自始并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多少岁 (三)
答一、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他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通常,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可以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作为参考。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上述记载的时间,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类:
1、物权:这是指自然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例如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2、债权和抵押权:这些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债务关系产生的权利,抵押权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在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遗产继承权:这是指自然人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
4、知识产权:这涵盖个人知识、著作权、发现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这是与个人身体完整性及不可侵犯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只能由个人自愿行使,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各点概括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几个主要分类,每个分类都体现了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衡众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