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商业活动日新月异,企业融资行为愈发频繁。然而,在追求资金流动与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明确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非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为了维护正义与法治,我们必须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的界限。这一界限的厘清,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市场经济的保护,确保每一项融资活动都在阳光下进行,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侦多少金额会坐牢 (一)

经侦多少金额会坐牢

贡献者回答以下是一些常见经济犯罪的金额标准:

1、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若金额在6万元但不满100万元,则属于数额较大,应依法追溯,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收售金额超过100万元,则构成数额巨大,将面临5年的有期徒刑,并可能处以财产没收。

2、挪用资金罪

当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不满200万元时,属于数额较大,应依法追溯,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挪用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则构成数额巨大,将面临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罪

诈骗金额达3000元或,即可立为刑事案件。任何诈骗行为,若涉及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下是关于经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何减刑的条件:

一、减刑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

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二、减刑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以下是经济犯罪分子申请假释的一般方法和条件:

1、服刑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在服刑期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在实际执行10年后,方可申请假释。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悔改表现

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以确保其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

3、财产刑履行

罪犯需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如罚金、赃款退赔等,根据家庭情况进行适当履行。

4、申请程序

罪犯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自己申请假释的理由和目前的改造情况。监狱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其在狱内的表现记录、考核成绩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司法机关也会介入调查,核实服刑人员的申请情况和相关证据。如果服刑人员符合假释的条件,司法机关会作出准予假释的决定,并制定相应的假释考验期。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 (二)

贡献者回答“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对维护当时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

“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根据目前现有文献可知,最早主张父子之间不可相互告发有罪的记载是在《国语•周语》:“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呕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的理由是:‘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相隐是理所当然的,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

亚圣孟子在孔子父子相隐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间也应该容隐,《孟子•尽心上》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己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此时亲属相容隐还只是一种道德观念而没有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最早在法律中规定容隐制度的是《秦律》,其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但秦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亲亲相为隐制度,只能说容隐的思想在律法中有一定的体现。

(二)两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确定

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身体力行之下,汉朝“孝治”的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实行。在这种注重“孝悌”的社会氛围中,汉初所制定的“首匿相坐”的法律规定与当时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格格不入,已经不适应当时的国情,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财力和物力,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的“无为”的政策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地位日渐提升,汉武帝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武帝接受,儒家思想开始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思想。一些儒生根据儒家的伦理观念对“首匿相坐”的规定予以抨击。汉宣帝时桓宽在《盐铁论》中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立场:“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汉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诏书不但在法律上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而且具体确定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1)家属三代以内,即祖孙、父子、夫妻之间;(2)凡卑幼隐匿尊长(即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不承担任何法律上之责任;(3)凡尊长隐匿卑幼(即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情况下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所犯为死罪,则须上报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廷尉酌情议定,一般也能较常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在曲折中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朝代更迭,这一时期社会的动荡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儒家对这一时期违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予以抨击。汉末魏初之时,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当时“考(拷)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讯中“令同气(兄弟姊妹)相证”,其理由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认为强迫亲属间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为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局的迅速变化而使“亲属相隐”这一注重维护社会家庭稳定的制度受到影响。但是,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儒家大族司马氏统一全国后建立的西晋政权使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更加深入,这一时期,代表儒家法律思想的亲属之间相犯“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正式入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进一步结合。南陈时“官当”的制定,北齐时“重罪十条”的出现等等都是很好的证明,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的加剧最终必将使代表儒家思想的“亲亲相隐”制度得到承认和发展,隋唐时期这一制度的成熟和完备证明了这点。

(四)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阶段

魏晋南北朝之后的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制度发展的巅峰期,政治、经济、文化都在这一时期发展到新的高度。代表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这一时期逐渐成熟和完善。以唐律中的规定为例,首先在《名例律》中确立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并将亲属相隐的范围由亲属间扩大至“同居相为隐”,体现了这一时期统治者的开明和“亲亲相隐”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发展。《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以此规定而言,所有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不论服制)均可相隐,不同居的大功亲属亦可以相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根据服制的远近减等处罚。为了落实该总则性规定,唐律作出了10种具体规定:(1)不仅藏匿上述犯罪亲属不罚,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亲属的同案犯)亦不坐。(2)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脱逃者不罚。(3)审问官不得逼亲属作证,违者有罪。(4)不得告发尊亲属。告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处绞;告其他有服尊亲属亦有罪。被告发的尊亲属视同自首减免处罚。期亲以下尊卑“相侵犯”者可以告发。(5)不得告发卑亲属。“告绍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递减一等。”但父祖告子孙即使诬告亦不坐。(6)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后不得因惧罚复捕得送官。(7)不得捕缚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亲属赴官自首。(8)在审讯中不得已附带吐露亲属之犯罪者,不视为告发。(9)捉奸时因捕捉与亲属行奸的外人而牵露亲属之奸罪者不视为告发。(10)谋叛国事重罪不得相隐,必须告发。

综观唐律对于“亲亲相隐”的这些规定,我们发现唐律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设计非常合理和周密。在体例上而言,唐律在名律例中对此有总括性的规定,并在后面篇目中具体加以规定。从内容上看,这些法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将“亲亲相隐”的原则性规定扩充为内容详尽、便于施行的一系列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亲亲相隐”在这个时期已经成熟和完备了。

(五)宋至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略有变化

唐之后各朝代的“亲亲相隐”规定均以唐律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况略加增减而成。其中继唐而起的宋对唐律的继承最为忠实,《宋刑统》中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几乎就是《唐律疏议》的翻版。由游牧文明建立的元朝也继续保留容隐制。《大元通制》首次使用“干名犯义”罪名,即“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并禁止之。”明清容隐制大体同唐宋,但控告得相容隐亲属,其罪行一般轻于唐律,容隐范围包括妻亲和女婿。《大明律》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裨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碑不证主”等。《大清新刑律》第180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可免除或减轻刑罚。

唐宋元明清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根据法律应当相隐的亲属都不得规定其作证,官吏如有违反要处杖刑。这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家庭亲情及其伦理纲常的维护。

清末改制后,只有亲属容隐制得以保留。清末明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这一时期的法律都有关于庇护亲属不罚、放纵和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亲属间有权拒绝证明彼此有罪等规定。由此可见,容隐制度已经成为一项个人权利,并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非公职人员贿赂量刑 (三)

贡献者回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按下列标准予以量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行贿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然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2、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的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法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平等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

行贿罪就是属于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向他人给予钱财,对于此行为是容易导致单位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条件构成作为行贿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什么和什么的界限 (四)

贡献者回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

【拓展资料】

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一、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高度重视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五、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甄别和监督纠正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或涉案财产处置引发的申诉案件,确属处理不公、程序违法的,依法监督纠正。

六、加强产权保护特别是对非公经济产权、农村集体产权、科技成果产权法律政策的研究。

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2.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3.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非公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的信息,欢迎点击维衡众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