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摔死女童案的全部内容 (一)

北京摔死女童案的全部内容

男子将女童举过头顶砸在地上

事发的大兴区庑殿路西侧729路公交站附近站牌一侧。

北京女童被摔案

经营大排档的周先生神情略显疲惫,他是摔孩子事件的主要目击者。人们问他当时的事情,他反复说着“这两人太狠毒!23日晚上8点50分左右,路边有一男一女争执,本以为是夫妻吵架,直到听到女子的一声尖叫”

这声尖叫同样被旁边一家面馆的多名员工听见。员工小刘听到尖叫声后跑向站牌,“就看见一个身高1.75米左右的男的,双手抓起一名女童,举过了头顶,重重地砸在了地上。”

然后,这名身着白衣的母亲跑向自己的孩子,尖叫声变成哭喊声。随后,两名男子跑进车内,并驾车离开。

施暴男子身上有酒气

2013年7月23

号晚上8点50分左右,事发当时,不少在附近吃饭、散步的人都前来围观。“一开始,还以为是小两口吵架,但越看越不对劲”,一名目击者称,直到男子将孩子重摔在地后,围观者才反应过来,开始制止施暴男子。

目击者周先生称,有围观者上前制止重摔孩子的男子,“把他推搡到公交站后的小树前了”。目击者称,两名施暴男子是坐一辆轿车来的,摔女童的男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起冲突后,轿车驾驶员也下车打了女子几下,之后便让副驾男子赶紧一起离开,“有个年轻人赶紧上前阻止二人逃离,但被对方反抗挣脱,手都划破了,也没能阻止他们离开现场”。

多名目击者称,事发后,白色轿车快速沿庑殿路向南驶去。事发时摔女童的男子身上有酒气。

现场多人曾阻止凶手逃逸

“从打人到摔孩子到驾车逃跑,整个过程不足3分钟。

北京女童被摔案

”目击者王先生表示,当时围观人数在50人,在凶手驾车准备逃跑时,围观群众一度上前试图阻止该车逃逸。

“这是一辆白色的索纳塔,当时有人咒骂着踹它的车轮,我还上去拉车门的门把手,可惜没有能拉开。”王先生说,这辆车刚开走的时候车速并不快,但开出10多米后,便加速驶离了。

事件发生的过程被筱面馆所设的摄像头拍下,面馆一名员工说,监控里,女子手推着儿童推车在散步,在经过公交站时,女子停了下来,弯腰查看孩子,“白色轿车随后开来,由于阻挡了他们停车,双方口角之后,就爆发了打人和摔孩子的一幕。”

该店员证实,监控录像已被警方取走。事发地点并未划有停车位,但仍有车辆在此处随意停车。

“车辆驶离后,人群里有人记下了白色轿车的车牌号,并拨打110报警,而孩子的母亲就抱着已经没有哭喊声的孩子,边哭边往旧宫医院的方向走,走得很快。”目击者王先生说。

3医院急救

女童没有自主呼吸

2013年7月24日中午,天坛医院住院部4层的综合ICU病房,被摔的女童仍在病

女童的家属在医院走廊中等待

房内抢救,门口坐满了等待结果的孩子家属。其中一名身穿白色上衣、深蓝色短裤的女子就是孩子的母亲。她神情哀恸地坐在ICU病房的门外,双手抱着膝盖,一动不动,满眼都是泪水。还有近十名家属也坐在门外,其中一名中年女子不断地流眼泪。据其他患者家属称,她是孩子的姥姥。

一名家属在打电话时讲到,孩子的情况很不好,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撑着,并称他们不会放弃治疗。

医院内医护人员介绍,孩子的脑干严重受伤,已经被确诊为脑死亡,只剩下心跳。但医院仍在采取措施维持孩子的生命体征,但每天的治疗费用也很高。医护人员称,2岁半的孩子头部比身子要重,跌倒后很容易摔到头部,更不要说是举起摔在地上,肯定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靠仪器维持呼吸

2013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十多位民警分批来到天坛医院,其中的领导慰问了女童

天坛医院,女童亲人守候在ICU病房外

父母,并嘱咐二人注意休息。同时,该领导也表示,疑犯都已被控制,警方将进行严惩。

25日晚7时许,随着到医院采访的媒体增多,医院加派保安,将ICU病房清空。女童的父母,则被亲友带离休息。

天坛医院ICU医务人员表示,女童仍在抢救中,需要靠仪器维持呼吸,情况不太乐观。据知情人透露,女童入院后曾多次出现呼吸中断情况。

女童首次送医已不会哭喊

2013年7月25日下午,旧宫医院一层一名医护人员表示,当天女子抱着孩子来到了医院的外科急诊室,“但这孩子当时来的时候已经不会哭喊了,生命垂危,所以只能赶紧坐上急救车转往天坛医院抢救。”25日中午,天坛医院住院部四层ICU病房外,女童的父母在十多位亲友的陪伴下,一直席地而坐,等待着医生的消息。

其母亲面带倦容,眼角留有泪痕,双手抱膝,不时地低头休息,孩子的父亲则焦急地四处打听事件的进展。有目击者注意到,孩子的妈妈,不止一次双手合十对着病房祈祷,嘴里喊着孩子的名字,“你能听到妈妈的声音吗?你快点好起来。”

女童已死亡

2013年7月26日,北京天坛医院方正式宣布被摔女童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女童遗体已随家属转移回大兴。此外,昨天自首的另一名嫌疑人因事发当天驾车带摔女童的嫌疑人逃离现场,今天上午,其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拘。

4案件调查

刑事拘留

行凶男子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北京女童被摔案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细致走访,专案组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韩某。其40多岁,身高175cm左右,戴眼镜,嫌疑车辆为白色索纳塔汽车。

根据掌握的情况,警方立即全市布控,全力查找嫌疑车辆。2013年7月24日凌晨,嫌疑车辆被警方在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找到。

2013年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北京市海淀区人,因抢劫罪被判刑)于2013年7月25日中午到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自首。

嫌疑人自称喝多了

在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犯罪嫌疑人韩某始终低着头,面对民警的讯问,其强调“当天在家先是喝了一顿酒,后来晚上又喝了很多酒,第二天一早什么都不记得了”。

醉酒非免刑责事由易行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介绍,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状态。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据目击者说,韩某“举起来,然后就重重摔下来”,韩某的主观方面应当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韩某应该可以意识到,一个还在推车内的小孩举过头顶重重摔在地上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这是基本常识,但是韩某没有阻止和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客观已经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事实,所以,综合而定韩某将涉嫌故意杀人罪。

同时,韩某年初才被释放,刑期满五年内重新犯罪的都属于累犯,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要被从重处罚的。

对于韩某自称事发时为醉酒状态,解瑞松表示,醉酒并不影响在刑法范畴中认定韩某在行为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另外在刑法范畴内醉酒也不是法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驾车男子涉嫌包庇

2013年7月25日,北京警方通报,涉案嫌疑人韩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日中午,迫于压力,另一名嫌疑人李某投案自首。

据悉,李某在明知韩某当日的行为后,仍驾车带韩某离开案发现场,因此涉嫌包庇罪。李某自首归案后,对于审讯工作显得较为配合,其供述的内容也都能印证事发当时的细节。昨天上午,记者获悉,李某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2013年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2013年7月25日中午到大兴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仍在抢救中。

被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通报,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分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

2013年8月14日,大兴摔死女童案已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表示,将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该案。

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开庭,被告人韩磊在庭审中。当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窝藏罪对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诉。

韩磊表示事实和起诉书指控有出入。他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他说他并不知道是婴儿车,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说到此,韩磊语速很快,两手不停的搓,声音变的很洪亮。

一审判决

2013年9月25日上午十时,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开始,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事发后将韩磊带离现场的李明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结合前罪未执行完部分,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事拘留25天了意味着什么 (二)

刑事拘留25天了意味着,具体如下:

1、如果情节轻微的话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2、但如果情节严重并且定罪的话,会留下案底,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子女考不了公务员;

3、刑事拘留只是暂时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它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已经作出了定性。在没有法院审判之前,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我国公民进行定罪的;

4、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情节又比较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对子女就没有多大的影响。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刑事拘留超过14天意味着,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还没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至于拘留14天是否已报请逮捕,只能办案机关才能掌握情况;

3、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盗窃刑事拘留意味着,具体如下:

1、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2、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已经涉嫌犯罪了。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需要尽快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尽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看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如果情节轻微的话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如果情节严重并且定罪的话,会留下案底,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子女考不了公务员。刑事拘留只是暂时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它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已经作出了定性。在没有法院审判之前,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我国公民进行定罪的。所以说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情节又比较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对子女就没有多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盗窃罪被抓拘留多少天 (三)

在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而被警方羁押的案例中,拘留所实际执行的时间或许因诸多因素而产生差异。总体来看,若涉案被告确实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公安机关通常都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而刑拘期限则一般设定在三十天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若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拘留者将会被正式逮捕并继续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反之,若公安机关认为无需对其进行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变更对该被告的强制措施,例如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式。因此,在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而被警方羁押的案例中,拘留所实际执行的时间最长可达到三十天,但具体拘留期限仍需视案件进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几天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部门拘留人员时觉得需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和审核。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由原本的三天延伸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的重要嫌疑人,其延长的审查批准时间也可以达到最多30天。因此,涉嫌盗窃罪的涉案人员,其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或者针对重大嫌疑人,则可能会延长至30天。

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五)

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这已经是算是刑拘和申请批捕的时间。盗窃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以对嫌疑人先拘留,之后再办批捕手续。刑事拘留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属于违法办案。

一、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二、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公安机关怎样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所述,嫌疑人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从正常刑拘期限加上申请逮捕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对嫌疑人刑拘后,如果需要逮捕,应当在7天内申请。如刑拘到期还没有拿到逮捕决定的,可以转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明白了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