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孙某服刑改造案例介绍

在探讨正常人类的身份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表现时,我们往往聚焦于个体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遵守情况以及面对困境时的应对态度。正常人类身份不仅意味着生理上的健全,更代表着心理上的成熟与社会责任感的承担。本文将以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的表现为例,深入分析正常人类在面对法律制裁后的改正过程和积极态度,进而探讨其对个人身份重塑和社会再融入的意义。

孙某服刑期间的监规遵守情况

孙某,作为一位因违法行为而服刑的个体,在甲市监狱内展现了正常人类对规则尊重的一面。监规,作为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基础,要求服刑人员严格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学习要求等。孙某在此期间,不仅能够做到按时起床、就餐、参加劳动和学习,还主动协助管理人员维护监舍秩序,展现出良好的自律性和集体意识。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孙某对监规的深刻认识,也反映出其内心渴望改变、重新融入社会的强烈愿望。

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态度

接受教育改造,是服刑人员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实现自我救赎的关键路径。孙某积极参与各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不仅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还掌握了多项实用技能,如电脑操作、汽车维修等。通过不断学习,孙某不仅提升了个人素质,更重要的是,他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学会了用法律和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这种转变是其身份重塑的重要里程碑。

确有悔改表现的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评价服刑人员改造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孙某在服刑期间,不仅言行一致地展现出对监规的遵守和对教育改造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他通过实际行动帮助其他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参与监区文化建设,成为狱友间的正面榜样。这些行为不仅改善了他的人际关系,也赢得了监狱管理人员和狱友的尊重与信任。孙某的悔改表现,是对其正常人类身份中善良本性的一次深刻唤醒,也是对个人价值和社会责任的重新认识。

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背景

鉴于孙某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其减刑的建议。这一建议的提出,是对孙某改造成果的官方认可,也是司法体系中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实现社会再融入的重要机制。减刑不仅意味着孙某将提前结束服刑期,更重要的是,它象征着社会对个体改正错误的宽容与期待,鼓励更多人像孙某一样,通过不懈努力,重拾尊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对正常人类在面对法律制裁后如何积极改正、重塑自我身份的典型案例。通过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展现悔改表现,孙某不仅实现了个人层面的蜕变,也为其他服刑人员树立了榜样,展示了人类面对错误时勇于承担、积极改变的可能性。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不仅是对孙某个人努力的肯定,更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鼓励每一个人,无论身处何种境遇,都应保持向善之心,勇于面对,积极改变,最终实现自我救赎和社会再融入。

哪位知道服刑人员必须就被哪些条件可以不用在监狱服役? (一)

贡献者回答1. 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程序:两年有期徒刑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2. 假释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程序:假释依照减刑的程序进行。

3. 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程序: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我只想到三种方法离开监狱。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监狱服刑犯人得了精神病,监狱需要负责吗? (二)

贡献者回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 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

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

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 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附件: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下肢踝关节。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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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谁知道看守所里的监规? (四)

贡献者回答看守所里的监规: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 六不准。

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扩展资料:

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参考资料: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衡众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