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赞扬的行为,它体现了人们面对不公时的勇气与担当。然而,当这样的正义之举不慎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便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如果因为情势紧迫、判断失误等原因,失手将坏人打死,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否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又会被判处什么罪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 1、见义勇为时,失手将坏人打死会被判处什么罪?
- 2、见义勇为,将坏人打死,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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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时,失手将坏人打死会被判处什么罪? (一)

优质回答如果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限度的,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失手打死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将坏人打死,怎么判刑。 (二)
优质回答如果属于见义勇为,在正当防卫中将坏人打死,不仅不会判刑,而且应受到褒奖。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形成条件:
1、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社会意义
1、“见义勇为”源于《论语·为政》,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2、“义”,宜也,就是指应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说,“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
3、现在引申为激于义举而为之。法律定义为: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其他突发事件中舍已救人,勇于救助的行为。
4、“见义勇为”是人性高尚情操的表现,它有助于人们团结互助,和谐相处;是一种高尚风气,它有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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