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运钞车打死人犯法吗
- 2、4·24七台河押钞员枪击路人案押钞员当街射杀路人
- 3、追砸运钞车后果怎么样?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运钞车打死人犯法吗 (一)

贡献者回答运钞车打死人犯法。
在任何情况下,打死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运钞车还是其他任何车辆。法律对于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如果运钞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例如需要保护钞票的安全、防范抢劫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运钞车可以随意使用暴力或者忽视法律规定。在执行任务时,运钞车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任务的完成。
此外,对于运钞车打死人的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如果确实存在驾驶员或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运钞车等特殊车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在执行任务时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总之,打死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谁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也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任务的完成。对于运钞车打死人的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4·24七台河押钞员枪击路人案押钞员当街射杀路人 (二)
贡献者回答据一位目击者所描述,事件发生在某日,一名运钞车押运员与一名携带小袋瓜子的男子发生冲突,押运员手持枪械,周围商贩见状纷纷避走,目击者亦逃离现场,数米后听见枪响,回望时发现瓜子携带者倒地,头部鲜血直流。 死者父亲武宝库透露,死者武锡文,24岁,为一家水泥厂保安。当晚,武锡文下夜班回家途中遇此事件。家属接警方电话后得知,武锡文遭到押运公司保安枪击身亡。武宝库表示,2010年4月25日,七台河市保安押运公司工作人员登门向家属道歉,询问有无需要帮助,并承诺送两万元作为赔偿。
死者姑父翟某补充,武锡文的遗体已被解剖,发现子弹从面部进入大脑,内含塑料子弹头及22颗铅弹。
扩展资料
2010年4月24日早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致死案件。一名运钞车押运员在新兴区西正阳街上的龙江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打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26日向媒体通报“4·24”押钞员枪击路人案的最新进展,主要涉案嫌疑人牛某已被刑事拘留。
追砸运钞车后果怎么样? (三)
贡献者回答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
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事发后有传言称,被击毙的黄某在事发前与运钞车发生了剐蹭。死者父亲称,自己走访了事发地附近的店铺老板,据他们说,当时,黄武林走在路边,运钞车把他剐蹭了一下,黄某差点摔倒,然后在路边的花坛上坐了大约一分钟。此时,运钞车恰好在前方约100 多米远的路口等红灯,黄某因此就愤怒地追了上去,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死者家属认为,黄某是被“走走停停”的押运车,“钓鱼一样诱杀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男,30岁)刑事拘留,立案调查;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梁某批准逮捕。
案发一个月后,受害方与东莞有关方面经过艰难谈判,最终达成了18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赔偿款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
2016年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次日,东莞市公安局发布该案的警情通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碰撞、摩擦的情况。
根据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警方调查,12时04分运钞车在振荣南路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绿灯时,遭黄某使用石块等物扔砸;车右后视镜被黄某掰断丢弃至路边绿化带。涉事运钞车立即闯红灯前行躲避,由于车流密集无法前行而第二次停车,黄某追上来继续用石块砸击车窗。运钞车继续前行通过红绿灯后第三次停车,车内人员报警并报告所属公司调度室,此时黄某再次追上用石块砸车窗玻璃。运钞车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第四次停车,等候公司指令,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运钞车又继续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第五次停车,黄某再次追上运钞车打砸,期间押运员梁某开枪将黄某击倒。此时运钞车距离第一次被打砸地点共约460米。
专案组还走访调查了案发地附近凉茶店、手机店、自行车维修店及附近工厂员工、路过现场的司机等10余名,均表示未见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体采访称目击黄某与运钞车发生过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亲眼看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擦碰,只是听到别人议论和猜测的。
另经勘查,涉案运钞车除砖石敲击凹擦痕迹外,车身四周灰尘分布均匀,未出现明显的灰尘擦划痕迹。综合相关勘查、调查情况及视频资料,在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碰撞、摩擦的情况。
涉案押运员梁某为东莞市某押运公司正式员工,依法持有持枪证,案发当天为涉案运钞车车长,并配有一支防暴枪。其开枪击倒黄某使用的子弹经鉴定为橡皮霰弹。案发当日11时14分许,梁某指挥涉案运钞车从大朗镇前往长安镇执行押运任务。
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骏安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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