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就可以不用坐牢了吗? (一)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就可以不用坐牢了吗?

贡献者回答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不是不用坐牢,而时在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之后有一年暂缓的考验期,只要在这一年之内没有违法记录,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就可以不用再进行执行了。 不是不用坐牢,只有过了一年的考验期才能决定是否要坐牢;有期徒刑3年缓刑1年,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1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3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1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只要被判了缓刑那么就代表着有一个考验的期限,只要在这个考验期之内没有再犯新罪,就可以恢复自由的身份,但如果在此时间之内做出违法的事情,那么就会撤销缓刑,从而再执行原判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缓行是怎么执行的 (二)

贡献者回答缓刑的执行是指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以期其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它包含交付执行、考验期限、遵守规定、监督管理以及缓刑的撤销与处理等环节。

交付执行的流程如下: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收后,将罪犯交付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并通知罪犯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重点人口登记。

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日常监督

1、社区矫正:缓刑的执行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安排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及时了解其日常表现,发现并纠正其不当行为。

二、定期汇报

1、汇报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例如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

2、会客规定:罪犯需要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得随意会见可能对其改造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3、迁居审批: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的撤销

1、新罪或漏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违反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满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上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公开予以宣告,犯罪分子恢复正常的公民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有没有判三缓一的说法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法律上有这种说法。应该要这样理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本刑期的执行是先执行缓刑,缓刑属于监外执行,由社区监管,行动及其他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在缓刑一年期间未再发生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就不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在缓刑一年期间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违犯监管行为的,直接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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