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56

刑诉法156

### 刑诉法156条深度解析: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规定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诉法156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了法庭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的程序,还明确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两条主线,对刑诉法156条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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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的程序规范

刑诉法156条首先规定了证人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以及公诉人、当事人等询问证人的程序。证人作为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其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前,必须明确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法律责任,以及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刑诉法156条还赋予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后,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揭示真相、查明事实。审判长在认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时,有权予以制止,以保障庭审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操作中,询问证人应遵循一定规则。例如,多个证人作证时应个别进行,以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证言存在矛盾时,应要求其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时,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此外,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有权主动询问证人或鉴定人,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

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规定

除了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的程序规范外,刑诉法156条还涉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受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判令其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赔偿。若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但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则应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在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情况下,赔偿款应判令人民检察院交付,并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这一赔偿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结合。它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准确适用刑诉法156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规定,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单位受损且已终止的情况下,法院需查明是否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人,并据此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以及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等方面均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刑诉法156条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在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的程序规范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规定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结合,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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