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 2、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 3、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及范文
- 4、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 5、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是什么?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一)

答致:xxx华川有限x司
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xxx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xxxx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xxx、xxx,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公司决议议案:
根据统计结果,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二)
答(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采信。
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采信度。
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采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及范文 (三)
答致:xx公司
xx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四)
答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在“黄金37天”内取保候审,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是关键步骤。撰写此书时,律师需全面评估案件,强调逮捕的不合理性,以期促成提前释放。对于走私犯罪案件,其涉案金额大、人员众多的特点要求辩护律师需深入了解案件特性,提出有力辩护理由。以下是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的策略指南律师实现这一目标。
一、“黄金37天”与有效辩护的重要性
“黄金37天”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在此期间,通过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强调逮捕的不当之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免于逮捕的可能。这个阶段的辩护对于案件后续发展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更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二、获取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审视其签署的文件,可以获取案件的一手资料。此外,律师还应留意侦查机关在不同讯问中的问题变化,了解侦查重点,掌握案件证据的不足之处,为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提供有力依据。
三、最大程度发挥《不予批捕意见书》的作用
为了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律师应通过出具《不予呈捕意见书》、《不予批捕意见书》并直接与检察官交流,引起其重视。通过这些步骤,律师可以向办案部门明确表达辩护观点,增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时,需针对案件关键点提出详细论据,强调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被逮捕。
四、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的要点
针对走私犯罪案件,律师在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时,应首先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核心走私行为,包括价格拟定、报关操作等关键环节。通过会见和调查,律师应证明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此类核心活动,或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不构成犯罪。此外,律师还需分析公司内部结构、职权分配等情况,强调犯罪嫌疑人并非关键决策者,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律师应关注公司与走私行为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以证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支持不予批捕的主张。
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时,律师需深入理解案件,充分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明确阐述其不应被逮捕的理由。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免于逮捕的机会,为其争取更公正的法律待遇。
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是什么? (五)
答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事实认定清楚的标准,不能够进行起诉,所以会下达一个法律意见书,这样的一种法律意见书的话,它必须要有明文的法条的支撑,多种情况下都是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当中所作出的合理的规定。
一、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是什么
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事实认定清楚的标准,不能够进行起诉,所以会下达一个法律意见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况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刑事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对于律师以及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会非常的熟悉,(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对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列举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但基本上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吸收、涵盖在内。
合同诈骗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合同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唯有以该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款来解读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二、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批捕后如果证据不足会放人。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一些法律文书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是非常熟悉的,比如说在审判阶段的话,会最终下达一个判决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会有相关的不予批捕或者是予以批捕的,具体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法律意见书,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