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导语:在法治社会中,贪污腐败行为一直是法律严惩的重点。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不仅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还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文将深入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通过详细解析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一罪名,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打击那些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殊关系,间接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受贿的行为。

二、犯罪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保障,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则是公众对公权力信任的基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过间接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受贿,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严格依法办事程序,影响了其正常工作活动,同时也让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度。

三、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关系密切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人、朋友等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他们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密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财物。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离开工作岗位,但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仍可能被其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进行受贿行为。

四、犯罪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关系密切人的界定则相对宽泛,可能包括基于血缘、学习、工作、地缘、感情、利益等产生的各种关系。只要这些关系密切人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间接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受贿,就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五、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行为人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这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六、案例分析

以张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为例,张某某在担任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先后收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建材供应商等人的贿赂,共计100万元。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对其的严惩态度。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衡众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