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知识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作为专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阐述了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实施及国际衔接等多个方面的操作细则。本文将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历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历程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首次施行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随后,在2002年12月28日和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细则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3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69号),公布了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十三章149条,内容涵盖了专利申请的流程、专利的审查标准、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的国际接轨等多个重要方面:

1. 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新细则优化了专利申请流程,细化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了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并完善了优先权相关制度,旨在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2. 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与效率:通过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完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增加延迟审查制度,以及完善专利复审制度等措施,新细则致力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加强专利行政保护:新细则细化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完善了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并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并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以促进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5. 加强国际规则衔接: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和审查程序,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推进我国专利制度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影响

《专利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一)

贡献者回答一、删去第二条。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八、删去第十四条。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几次修改?修改时间及会议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

1985.1.19公布,1985.4.1施行;1992.12.12第二次公布,1993.1.1施行;2001.6.15第三次公布,2001.7.1施行;其后对2001.7.1施行的版本又分别在2002.12.28和2010.1.9进行了两次修订。

是否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三)

贡献者回答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修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时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有什么修改? (四)

贡献者回答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做出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界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意味着在单位的环境下,无论是执行任务还是利用单位资源所完成的创新成果,均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果专利申请成功,单位将作为专利权人。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成功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将成为专利权人。

考虑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则应遵从合同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进行了补充说明: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创造概念,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修改对照(一) (五)

贡献者回答2023年修订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与2021年版本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变化显著:2023年修订版对总则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着重呈现,可能涉及对专利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新增、删减或修改,以确保专利制度的与时俱进和更加完善。

新增条款:为了应对新出现的专利问题或适应专利制度发展的新趋势,2023年修订版可能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这些新增条款可能涉及专利申请的特定情形、专利权的特殊保护、专利实施许可的新规定等方面。

删减条款:与2021年版本相比,2023年修订版可能删减了一些不再适用或与新法精神不符的条款。这些删减的条款可能涉及过时的专利制度、冗余的申请流程或已被其他法规替代的内容。

修改条款:为了适应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实践需求,2023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可能涉及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旨在使专利法实施细则更加符合实际需求和法律精神。

配套文件发布:为配合新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布了公告和《专利审查指南》等配套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法的具体执行和操作细节,为专利制度的平稳过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溯及处理:2023年修订版强调了实施细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修订前已经发生的专利事项不适用新法。但同时,为了确保修订的平稳过渡,对部分条款做了溯及处理,即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新法规定。这一原则与处理的结合旨在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专利法全文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衡众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