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相关知识介绍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旨在细化法律条款,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水土保持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条例的制定与发布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最初于1993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随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条例的发布部门是国务院,体现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修订后的条例仍然现行有效,成为水土保持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容详尽,涵盖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多个方面。以下是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总则:条例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体现了公众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理念。

2. 预防:在预防方面,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挖药材、养柞蚕等副业生产的管理要求,以及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的措施。此外,还强调了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3. 治理:在治理方面,条例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区的治理责任和任务。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等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治理工作,明确了水土流失地区土地承包治理的责任和方式。

4. 监督:在监督方面,条例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工作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同时,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5. 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详细列出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制度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非法开垦陡坡地、擅自开垦荒坡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的罚款幅度和处罚措施。

三、条例的实施与意义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细化了《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其次,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改善了生态环境,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最后,条例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例如,在河北省,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该省修订出台了本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条款,适应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形势要求。该《实施办法》的施行有力推动了河北省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与发布体现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决心。条例涵盖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多个方面,包括预防、治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共同推动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中规定了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根据第二十六条,对于非法开垦陡坡地的行为,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罚款金额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针对擅自开垦荒坡地的行为,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同样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 对于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行为,罚款额度为五百元至五千元,体现了对严重程度不同情况的区分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对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二元至五元,以此来维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第三十六条的行为,罚款幅度为一千元至一万元,确保了对相应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

对于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共秩序和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个人或单位遇到赔偿责任纠纷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应详列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以便于公正处理。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水土流失情况下,只要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可避免的损失,可免于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旨在保护和管理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条例第一条明确,本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这些行为包括违法毁林或草场开荒、违法开垦荒坡地、乱倒废弃物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水土资源破坏。

第三条强调,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政府应实施防治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明确。地方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职权,执行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提到,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实施,同时还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地区。

第六条详细划分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政府批准后公告。 特别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设立水土保持专业教育机构或在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以加强水土保持知识的普及和人才储备。

总的来说,这个条例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设立机构、资金支持和教育推广等方式,全面推动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恢复我国的水土资源。

扩展资料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有哪些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制定规划: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宣传教育: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技术推广: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提升水土保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规定水土保持工作要求:

预防治理:明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植树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梯田建设等。监测监督: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流失问题。

强化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保障: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改善生态环境:通过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保障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这些条例的实施,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以及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组织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定期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依法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税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流失调查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河湖保护范围;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轻度以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尾矿库;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

(五)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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