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

###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在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地役权人这一概念占据着重要地位。地役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即为地役权人,也称需役地人;相应地,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则被称为供役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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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核心权利在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以提高其需役地的效益。这种利用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在供役地上修筑道路以供通行,或者在供役地建筑物上开凿窗户以利通风;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请求供役地人不得在供役地上进行某些可能影响需役地使用的行为,如建造过高建筑遮挡视线等。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并非无限制。其行使权利应以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为限,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同时,地役权人还有权在供役地上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或妨害,保障其权利的圆满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的设定既可无偿,亦可有偿。在有偿设定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补偿供役地人因此所受的限制,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

地役权人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应,地役权人也承担着一系列义务。首先,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滥用权利。其次,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避免给供役地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并保有工作物时,应以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所必要者为限,并对该工作物负有维持义务,防止因工作物的毁损而损害供役地人的利益。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地役权人还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上述工作物,以提高工作物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设置造成浪费。####

地役权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地役权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而供役地又被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地役权人将无法向该第三人主张其地役权。####

地役权的转让与消灭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同样,地役权也不

什么叫地役权人 (一)

地役权人是指享有地役权的人。具体来说: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是指为了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的人。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二)

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物权,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地役权的,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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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实施的权利;

(3)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

(4)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利用供役地的义务;

(2)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的损害;

(3)有偿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权人负有

(4)支付约定费用的义务;

(5)地役权终止后,负有对供役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3、供役地人的权利

(1)有偿设立地役权的,供役地人有权请求支付约定的费用;

(2)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供役地人在不影响地役权人利益且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

4、供役地人的义务

(1)依照约定提供便利的义务;

(2)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律师补充: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三)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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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答:

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3、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律师补充: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什么是地役权人? (四)

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人。关于地役权人,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定义与关系:地役权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其中,需役地的所有人即为地役权人,他有权根据与供役地所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的效益。

登记的重要性:虽然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登记可以增强权利的公开性和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能不被善意的第三方所认可。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是基于与供役地所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有权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效益的需役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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