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城里人不让到农村买房子和土地哪? (一)

为什么城里人不让到农村买房子和土地哪?

贡献者回答为什么城里人不让到农村买房子和土地如下:

(1)关于城里人不让到农村买房子和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却无权向具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出售自己的住房以及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3)我国立法对农村房屋转让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还是《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还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均严格限制农村房屋转让给城镇居民。

(4)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国家严格限制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如果放开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允许农民变卖自己的房屋,从短期来看似乎是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但从长远看失地农民想重新安家置业势必十分困难,容易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

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别墅、会馆 (二)

贡献者回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8月11日发布,其中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严控新增宅基地占农地

《意见》要求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意见》要求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了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意见》明确,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意见》还要求,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严格管理农村间户籍异地迁移

对于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意见》要求稳慎处理。

其中,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

对于“一户多宅”的村民,《意见》要求,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户籍异地迁移。

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

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意见》要求加强盘活利用管理。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意见》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其中,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意见》要求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并明确要求“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严肃查处党员公职人员多占宅基地

《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一户一宅”标准真正落地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一户一宅’以前一直提,但是太笼统,一直不能落地。此次《意见》真正提出了‘一户一宅’的标准,规划了实现路径,明确了权责,使这一提法能真正落地。”

《意见》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这是将规划引领延伸到了农村住宅。”赵秀池表示,原先农村盖房比较简单,并没有严格、细致的要求,“北京城镇住宅是有规划的,尤其是‘3·17新政’以来,一把尺子量到底,执行得非常严。”

对于《意见》提倡的农村集中居住社区化管理,赵秀池认为,集中居住的好处是可以腾出宅基地和土地,用于村集体经营,获得集体收益,或者出租给企业用于发展旅游业,有利于村集体获得利益。对于农村集体居住的推广,关键是尊重村民的意愿,“我愿住小院还让我住小院”。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意味着城镇居民在农村长租房屋也将被禁止?赵秀池认为,按照现行政策,只要租期不超过20年,就不算违规。她认为,《意见》明确“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是为了节约利用土地,让更多农民实现“户有所居”。

赵秀池表示,近年来,一些城里人认为,村民有宅基地又可以享受住房保障不公平,《意见》对北京城乡在“住有所居”方面迈出了一步,有助于实现城乡居住公平。下一步,还要保障居住在城区的村民子女的教育需求,防止出现留守儿童,“只有真正给予进城农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孩子学位等,农民的宅基地才能退得出。”

到农村买房建房?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两个“不允许” (三)

贡献者回答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到农村买房建房提出了两个“不允许”,具体为:不允许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以下是关于这两个“不允许”的详细解释:

一、不允许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保护耕地资源: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允许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以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严格审批制度:对于农村建房,需要严格遵守土地审批制度,确保建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

二、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维护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基础。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旨在维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资本下乡炒房: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可能会引发资本下乡炒房的现象,导致农村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和农民利益的受损。因此,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禁止这一行为,以维护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两个“不允许”,旨在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于想要到农村买房建房的人来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同时,政府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明白为什么城里人不让到农村买房子和土地哪?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