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了严格土地使用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土地执法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一旦达到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一)

最佳答案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
最佳答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罚款、处罚、土地使用权变动、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的严厉惩罚。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土地的,将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也将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具体标准如下: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罚款二十至三十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至二十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不超过十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罚款处罚将按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的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其批准文件和合同无效,并依法追缴国家应得土地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批准减免费用,或者以低于评估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导致相关文件和合同无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未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费用、未按计划进行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土地证书,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将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有权机关有权制止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拒绝、阻碍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批准文件无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被收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将被视作非法占用土地。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三)
最佳答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存在以下各类违法行为时,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应及时立案: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通过房屋转让、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或利润、出资入股、联营经营或土地置换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构成了威胁。因此,相关部门需依据法律程序,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破坏耕地类 (四)
最佳答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耕地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在耕地上建造窑、坟墓等设施,破坏种植条件。
二、未经许可擅自对耕地进行开发,如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挖掘砂石、采矿、取土等,导致种植条件受损。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包括建造窑、房屋、坟墓、挖掘砂石、采矿、取土等活动,严重破坏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执行复垦任务。 五、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时临时占用耕地,但超过规定期限一年未恢复种植条件。
六、因土地开发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环境问题,影响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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