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资质,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包括哪些
-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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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1]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包括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资质等级的审批流程:
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若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辖,则由该部门审批;若属于地方管辖,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获发《资质等级证书》。
非等级企业的资质审定:
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获发《资质审查证书》。
证书的制定与管理: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两者均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根据企业需求核发若干份副本。
新开施工企业的特别规定:新开施工企业需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若在两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可转为正式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 (三)
贡献者回答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资质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筑业企业需按照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设备和完成的工程项目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定资质类别的管理工作。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资质管理,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接全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承接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可承接劳务作业。 资质等级划分为若干类别,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确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分别通过不同程序申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定资质许可,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资质许可,设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等级资质许可。许可程序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可申请延续或变更。首次申请或增项需提交特定材料,资质升级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原资质证书等。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申请延续。信用良好的企业可延续五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申请变更需提交资质变更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等材料。企业改制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决议。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不考核工程业绩,资质等级最低核定。已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资质,可申报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企业合并、分立和改制,依据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或办理变更。 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企业,在申请前一年内有违规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资质许可机关。企业资质不再符合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或撤销资质。被撤销资质的企业,可重新按实际条件申请资质。 有特定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应予以撤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企业终止或资质被撤销、吊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依法注销资质,并公告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交回资质证书。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纠正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企业资质不再符合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或撤销资质。 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信息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项目管理及相关技术服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废止。
扩展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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