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一)

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贡献者回答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2016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改革内容。2017年,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为下一阶段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明确指引。2020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文件将三项制度改革作为关键目标,并提出具体要求和部署。

三项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解决国有企业干部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的问题。制度改革涉及人事、用工及分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事制度改革

1. 建立与国企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

2. 从“行政级别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3. 规范企业管理干部的竞聘上岗流程。

4. 实施量化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

5. 完善国有企业干部的奖励和处罚制度。

二、用工制度改革

1.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实现人员身份转换。

2. 优化劳动岗位的定岗和定编工作。

3. 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实现优胜劣汰。

4. 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管理。

5. 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职工合理流动。

三、分配制度改革

1. 实行多样化的分配制度,推广股权激励。

2. 改革国企工资决策机制,提升灵活性。

3. 完善企业内部薪酬体系,结合岗位和能力。

4. 强化国企员工工资的市场竞争性和调节性。

5. 调整职工工资结构,合理调整收入比重。

6. 完善技术和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

从模块划分来看,三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管控模式设计、组织架构梳理、权责划分、流程优化、定岗定编任职资格、人才选拔与培训、劳动关系管理、干部与职工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薪酬体系设计、员工福利设计、职业生涯规划等内容。

国企混改的法律依据 (二)

贡献者回答一、国企混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自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配套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形成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1+N”文件体系,为国企混改的方案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引。

二、国企混改参与方

国有企业混改中参与方众多,各方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增加了沟通以及执行成本。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大多历史沿革悠久、业务板块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同时还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存在法律文件缺失、财务系统不完善、业务数据不完整等情况,因此,在设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整体方案之前,需要对该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业务、财务、法律、人事等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的了解、梳理、与分析,从而明确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业务重组方向、架构优化路径以及及引进战略投资人的目标和要求,进而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的规范,系统性地设计与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整体方案。

2.政府监管部门

国企混改过程中,通常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国资委、工商、税务、商务、发改等,一些项目还涉及自然资源、环保、外管等部门,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考量的角度不同,因此对国企混改过程中同一个问题的解读和判断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国有企业需要与各监管部门进行及时全面的沟通,才能确保国企混改方案的顺利实施。

3.投资人

不同类型投资人参与国企混改的诉求有所不同,例如,战略投资人更看重长期投资收益,追求战略协同,并且希望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或有效影响企业的治理和管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对于财务投资人而言,则更看重财务上的回报,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有明确的持有期限,需要较明确的退出通道(如上市及回购等承诺)。因此,能否成功地引进投资人完成国企混改,取决于能否在国企和投资人的利益与风险安排上做好平衡,尤其是如果涉及同时引进不同类型的投资人,统筹及平衡各方利益与要求的难度也会大幅增加。

4.中介机构

一个成功的国企混改项目的落地通常需要多个中介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全面配合,比如财务顾问团队(设计交易架构、寻找潜在投资人、协助企业与潜在投资人进行谈判、以及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管理咨询团队(协助企业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组织管控优化方案、员工激励方案、退休员工安置方案等)、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重组方案的细化与实施、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等)、税务团队(进行税务合规性摸底、税务重组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等)、财务审计团队(审计及清产核资)、法定资产评估团队(根据国资要求进行法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心(协助完成根据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在产交所进行公开转让的交易)等。

5.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监督权和重大决策审议、建议权,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授权推举企业管理人员的选举权等。国企混改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及时与职工代表大会就安置方案进行沟通,有助于保证职工的稳定性。

6.其他政府部门

如国企混改涉及管理层持股计划,而参与管理层持股计划的人员中包括由组织部监管的干部,那么该持股安排需事先与组织部沟通,征得组织部的同意。

三、国企混改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结合贵司的情况,我所建议贵司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方式包含制定混改方案、内部决议、国资委/政府审批、审计/评估、产权市场公开征集、签署交易合同/登记七个步骤。

1.制定混改/增资方案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

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员工持股安排

依照法律程序,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将部分或全部员工引入混改企业,使之成为混改企业的股东。

6.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7.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8.特殊事项

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科改示范行动”系列研究(二) (三)

贡献者回答在国企改革领域,"1+N"政策体系是指导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核心框架,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核心,配合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指导意见》强调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旨在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非国有企业,以及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在这一政策体系下,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深入贯彻国家决策,通过一系列文件推动改革落地,如《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有力支持并推动了国企改革进程。

针对科技创新,"科改示范行动"是国家层面专门针对科技型国企的重要政策。自2016年起,通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实施标准和操作原则,旨在激发科技型国企的创新活力。此后,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为"科改示范行动"提供了具体指导,着重于完善公司治理、市场化选人用人、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科技创新功能等方面。随着《“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和《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的出台,科技型国企在改革中获得了法律支撑和方法指导,有效推动了改革进程。

在地方层面,如浙江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浙江省省级示范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平台深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该方案以省属、市属国企中的关键科技创新主体为对象,通过综合集成现有政策工具,优化改革路径,以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推动企业深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强调以改革"样板"和"尖兵"效应为目标,鼓励企业制定特色化、一企一策的改革方案,促进高质量发展。

综上,"科改示范行动"系列研究揭示了国企改革与科技创新的深入融合,强调了市场化改革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双轮驱动。各地方积极响应,通过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方案,为科技型国企改革提供了具体指导和支持,推动了国企改革的深入发展,实现了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突破。这些政策实践不仅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科技创新注入了强大动力,形成了国资国企改革与科技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

怎样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

贡献者回答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五部委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华晔迪、赵晓辉、许晟)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通过市场化改革将国企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贯穿《指导意见》的一条主线,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张喜武说。

《指导意见》通篇体现这一改革取向,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促进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等。

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势在必行。张喜武说,关键要抓好“一个转变、两个清单、三个归位、四个重点”:“一个转变”就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两个清单”是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三个归位”就是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四个重点”就是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监督必不可少。张喜武强调,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和根本保障。《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集中体现为筑牢“四道防线”: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健全“六个机制”: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个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分类型、多方式推动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时,连维良说,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具体推进中,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将区别对待。连维良说,一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企。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定位。

三是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控股;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子公司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对于具体怎么混,连维良表示,将鼓励多种方式。一方面,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控股,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连维良说,要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许宏才说,改革和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就是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许宏才说,今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往下层层传导,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他说,在中央层面组建中央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式,可以避免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叠床架屋和拉长委托代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权责关系。这还需要通过试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今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在各自的空间和领域内调整优化资本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公司将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许宏才说,2015年,国资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管理的110多家企业中积极推进包括直接授权试点在内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在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增进社会福祉方面,许宏才说,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时,将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以利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和缓解未来养老金缴费的压力。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在谈到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时,张义珍说,《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另一方面,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决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具体来讲,张义珍说,一是坚持分类关系,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确定其薪酬要考虑所在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不同经营规模的区别以及本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性,加强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国企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辛国斌就此表示,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给我国制造业发展带来重要机遇。当今,我国在相当一些领域与世界前沿科技的差距都处于历史最小时期,已经有能力并行跟进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辛国斌说,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制造强国中,应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坚持两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智能化水平;三是坚持质量品牌为先,不断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四是坚持推行绿色发展,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五是坚持突出战略重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为重点,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六是坚持推进结构调整,加强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优化国有企业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

国有资产流失负责人一般怎么判 (五)

贡献者回答一、国有资产流失负责人的判定:

2015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意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将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进一步筑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为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该《意见》提出:

1、国资委明确了查处违规问题的原则,对于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认定责任,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2、对于以权谋私的,由相应管理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一经核实,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措施:

1、公正、公开、透明

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

4、加强审计监督

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