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我国法律体系迎来了一项重要更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二》的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自2025年2月1日起,该解释开始施行,其内容涵盖了从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到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保护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二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颁布和施行的同时,有多部过去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此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相对应的,一共有91条,主要内容是对过去的婚姻家庭领域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而组成的,其中吸收的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新司法解释中完全无变化的条款有66条,结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条款在表述上做微调的有17条,真正修改的条款只有7条,剩下一条是第91条生效时间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但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二)父母尊长强迫包办。,(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一)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其实不管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只要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事实婚姻的,都可能构成重婚,并有可能承担重婚罪的责任。就是关于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当前实际中是否认定重婚罪,其实看实际情况判断。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二)
贡献者回答在处理离婚债务纠纷了,很多离婚的配偶被无端债务或不明债务缠身,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称之为坑害无故的“恶法”。
这第24条关建在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为了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护弱者及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这为法官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良知、正议与能力、水平都是一种考量。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应当握以下几点:
一、务实中运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的理论基础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
(二)、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
二、“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一般应当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 ;
(二)、举债方不能举证,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
1、从风险防范来看,应当由第三人举证 ;
2、从逻辑推论上看,应当由第三人举证 ;
3、从举证的一般规则来看,应当由第三人举证 ;
4、从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来看,应当由第三人举证 ;
5、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范围来看,应当由第三人举证。
三、正确界定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和举证责任,是利益均衡原则的需要。
(一)、保护第三人利益应当建立在“合理范围”内 ;
(二)、脱离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作为前提条件进行推定弊端甚多 ;
1、 按照解释(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就成了毫无遮挡的“敞开门”;
2、按照解释(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就会没有客观标准和法律标准,全凭当事人主观态度而定;
3、按照解释(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会助长虚构债务等恶劣风气泛滥,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危及婚姻安全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三)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一、明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规定的司法解释。它为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了婚姻法的正确实施。
二、详细解释
1. 背景目的:该司法解释二主要是为了解决婚姻法的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条件等方面,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指导原则。
2. 关键内容:司法解释二涉及的关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的具体适用、离婚条件的细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等。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效力:此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此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4. 影响意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提高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同时,对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补充和细化,它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该解释,不仅增强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也更好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结婚几年不退彩礼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夫妻结婚几年可以退还或者不退还彩礼。因而,不管夫妻结婚多久,对彩礼的退还其实都是没有影响的。
一、婚姻法结婚几年不退彩礼
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条件有: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结婚彩礼,往往是当事人按照当地民间结婚习俗给付的。但是就算男方不给付彩礼给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换言之,彩礼并非结婚必经程序。至于彩礼的数额,对此法律方面更是没有统一规定,多数情况下都是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建议给付过高彩礼。
揭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面内容 (五)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离婚手续的程序和时限
明确规定:该解释对离婚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旨在确保离婚过程的顺畅与高效。避免拖延:通过设定合理的时限,有效避免了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无故拖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 共同财产的分割
房产等财产: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等财产,解释中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分割原则和方法。减少纷争: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纷争和纠纷,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合理。
3. 婚后财产继承的方式
合理公正:解释中对婚后财产的继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得到合理且公正的对待。解决财产问题:这一规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总结:
保护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面更新,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婚姻权益,确保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维护稳定:该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珍惜婚姻生活,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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