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暴行为? (一)

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暴行为?

最佳答案可以证明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报警记录: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伤害鉴定结果:受害人报警后,警方通常会提供伤害鉴定申请,指定受害一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些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病历记录或照片:受害方在受到伤害时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院开具的检查报告、病历记录等相关材料。同时,拍下受伤部位的照片也可以作为受伤证据。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录音: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可能会有悔过表现,受害方可以要求其书写保证书明确实施家庭暴力的细节,并保证日后不再施暴。此外,录音施暴方的悔过谈话也可以作为证据。邻居朋友的证言: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有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一。相关照片或视频录像资料:被对方殴打后拍摄的相关照片或视频录像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向有关机关投诉的记录: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等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这些机构的记录或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

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建议受害人保持冷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法律如何认定家暴 (二)

最佳答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具体如下:

1、家庭暴力的形式

除了常见的身体暴力,还包括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层面的侵害行为。

2、证据收集

受害人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保证书、悔过书、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3、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在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4、法律责任的承担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

5、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家庭暴力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报警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会迅速出警,制止暴力行为,并进行调查取证。报警后,受害者需要让警察开具验伤单,以便记录伤情,这对后续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2、伤情鉴定

受害者应当尽快进行伤情鉴定,这不仅有助于了解伤情严重程度,也是法律追究施暴者责任的重要证据。

3、法律援助

受害者可以向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迅速作出处理决定,确保受害者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家庭暴力可以准备的证据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报警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出警记录、告诫书等都是重要证据。

2、相关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

向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求助时,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3、证人证言

家庭成员、邻居、同事等的证言也是有力的证据。

4、视听资料

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书面证据

加害人出具的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心理咨询或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医院的病历与照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法院认定家暴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三)

最佳答案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一般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实施了家暴行为的证人证言;

2、报警后,警察出具的告诫书;

3、受伤的照片、就医记录、鉴定报告;

4、记录家暴的视听资料。

一、法院认定家暴需要什么证据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二、遇到家庭暴力的求助方式

1、可找各镇(街道、园区)妇联等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可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如果女方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4、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

5、如果女方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可拨打110报警;

6、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女方可以和丈夫离婚。

根据规定,夫妻因一方家暴而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施暴一方承担损害赔偿。但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何认定家暴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反家暴法规定,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都属于家暴行为,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如施暴人经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之一的,既可以认定存在家暴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怎么样才算是家暴的证据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一)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二)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三)加害人的悔过、保证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四)未成年女子的证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五)专家辅助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证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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