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面对孩子教育的问题,尤其是当孩子就读于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时,费用的承担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夫妻双方需要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讨一个公平合理的分担方案。这不仅关乎到孩子的未来,也体现了

离婚后孩子上私立学校,费用怎么承担? (一)

离婚后孩子上私立学校,费用怎么承担?

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送去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昂学费。在此情况下,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在抚养费的基础上,再承担学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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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上私立学校,费用怎么承担?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周建雷律师解答:

在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用需要双方互相的去承担,不然容易给一方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压力,一般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判处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每个月缴纳多少的抚养费给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私立学校的高价费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看双方在子女就学前是否就这笔费用的分担进行过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尊重双方协商的意见为处理原则。如果没有进行协商或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较为普遍的处理方法是往往不将这些费用计入抚养费中,而只是将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计算在内。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周建雷律师解析:

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由此可以看出,当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后,父母双方可就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协商,以确定提高抚养费的标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标准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周建雷律师简介

2010年开始执业,专职律师,温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年合法十九年提出离婚方一小孩两岁半护养至海归现高校任教,7O方要一求付赡养费,1? (二)

根据妻子海归任教,其实是她实现了“人生另一场旅程”,未来坚持高校任教,可能会有更大的工作压力,这也就意味着孩子的生活照料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因此,在两个长期夫妻共同生活20年、即将离婚的前提下,双方自然而然需要就孩子的赡养费提出协议。

第一,作为责任父亲,男方有义务负担孩子的赡养费,具体额度以及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确定,应当不低于标准内设定的基本赡养费额度。

第二,当孩子在学习、生活上有特殊需求时,双方可以商定一致,由男方承担额外的赡养费,比如:孩子爱好特殊的运动或者学习,需要购买对应的物品或者参加特定的等等;孩子需要私人家教辅导,男方可以负担其部分费用,比如双方可以商定每期家教费用的50%以及支付方式等等,另外,孩子每年出国及游览等一些特殊支出,也可以由双方协议一致负担;

第三,双方同意孩子上学期间时,男方负担孩子培训费、书籍费及生活补助等,双方可以约定孩子每年的培训费额度,书籍费额度,生活补助额度等,并进行支付;

第四,如果孩子在未来有想要出国留学,那双方必须通力合作;男方负担孩子出国留学的各项费用,如:申请费、护照费、签证费、机票费用等,双方可以根据孩子未来出国留学的国家及其相关政策来确定最低留学费额度,并进行支付;

第五,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在每年生日当天,由男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生日礼金",旨在表达对孩子的关怀;

本文介绍的,是两个长期夫妻共同生活20年,提出离婚时,男方付赡养费的一般要求,包括基本赡养费、特殊支出的赡养费、孩子学习期间的费用以及出国留学的费用等等,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定详细的付款方式及额度等。

离婚了什么费用男人都要女人出一半 (三)

离婚后,并非所有费用男人都要女人出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下费用男人和女人可能需要共同分担:

婚后共同的债务:

房贷、车贷等:如果这些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而背负的,双方可以协商或依法分担一半。这意味着,如果男人和女人在婚姻期间共同申请了房贷或车贷,离婚后,这些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能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子女的抚养费: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这些费用通常双方会按固定的比例来分担。例如,生活费可能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分担比例;教育费包括学费、课外辅导费等,双方可以协商分担;医疗费则包括住院费用和合理的门诊费用,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其他可能共同分担的费用:

教育方面的额外支出:如子女的特长培训费、夏令营费用等,虽然这些费用可能不是必需的,但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有共同承担此类费用的习惯或约定,离婚后也可能需要继续分担。

请注意,结婚费用通常是由新婚夫妇共同承担的,如果这些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那么它们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支出,并非离婚后男人要求女人出一半的合理依据。此外,费用的分担得依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并且得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撑。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四)

一、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三、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值得注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了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提到了这些问题: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我与男方离婚带走孩子,公婆向我要“带孙费”是否合理? (五)

你与男方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你带走了孩子,这时候你的曾经的公婆向你索要带孙子的费用,你的公婆这么做,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纯属是一种蛮横无理的行为。

首先你在没有离婚的时候,你的公婆给你们带了孩子,那时候公婆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觉得带孩子理所应当。但是当你们离婚之后,特别是你带走了孩子之后,你曾经的公婆会在内心里产生这样的想法,孩子已经被你带走了,这个孩子以后也将与他们家无关了,以前对孩子所有的付出也就白瞎了。带着这种不合理的想法,他们便觉得自己曾经的付出不能白费,他们应该向你讨回点什么,所以他们便把向你要带孙子的费用给提了出来。

可能你曾经的公婆忽略了这样一点,无论你们是否已经离婚了,孩子到底跟的是男方还是女方,但是你曾经的公婆是没有任何理由来索要这笔费用的。就算你带走了孩子,但是带不走血缘,从遗传上来看,这个孩子以后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你前夫一家的血脉。

抛开血脉这一说,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一下,你曾经的公婆这么做,到底是否合理。 你和男方离婚,并不意味着男方以后什么都不用管了,你带孩子一起生活,作为孩子的父亲他应该履行抚养义务,在孩子的成长中,他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时候,他们非但没有向你支付抚养费,反而向你索要带孙子的费用,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而你曾经的公婆,在你们上没有离婚的时候,他们为孩子付出是理所应当的。父母为孩子付出,这本来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他们索要“带孙费”更是无稽之谈。不要说你们在没有离婚的时候他带孩子是理所应当的,哪怕是你们在离婚之后孩子再判给了你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也是有义务来对孩子进行关爱的。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判给了你,孩子的一切都与他们家无关了。这也是你曾经的公婆,在你们离婚之后对带孩子这件事上产生的误解。

所以为了打消你曾经的公婆在内心里所产生的这些误解,我认为即便你们已经离婚了,你还是要让你的孩子跟你的前夫以及你曾经的公婆有必要的接触的。因为亲情是割不断的,不要让他们感觉到孩子被你带走,就彻底的与他们家决裂,从此与他们家老死不相往来。如果你做的太决绝,他们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也就不意外了。

不管怎么样,你们离婚之后,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曾经的公婆向你要“带孙费”,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件事情。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如何起诉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衡众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