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张能宝的《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d》无疑是众多考生手中的宝典。其中,关于著作权法的一个小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题目聚焦于作品类型的界定,特别是关于口述作品与时事新闻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区别。这不仅考验了考生对著作权法基本概念的掌握,还深入到了法律条文的细微差别中。通过这道试题的解析,考生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从而在考试中游刃有余。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d (一)

答(2005年)
(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基本考点。
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大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则是词考一以贯之的花样。
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儿子马明的死亡时间在父亲马骏之后,而在母亲张桦之前,所以其子马飞可同时适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评论:本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则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
(二)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考点:连带保证
详解: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推定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表述不能生效错误,而是不得对抗债权人。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推出,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评论:连带保证的发生、内部约定的效力、清偿权的行使,都在本题中集中考察。
86.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考点:人保物保的竞存、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
详解:本题考察物保人保的竞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共存时,物保、人保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此约定,当事人为连带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物保合同无效、被撤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故选ACD.
评论:人保物保竞存是担保法的难点之一,也是司考经常涉及的老考点,特别是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是担保竞存必然延伸出的一个考点。
87.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
考点:时效届满的效果
详解:时效届满,债权并不消灭,为“自然债”,可以自愿偿还,不得反悔。故A正确。保证人可以自愿就已过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否则将导致债务人时效利益的丧失。故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C错误。时效届满不能再发生中断,故D错误。
评论:时效届满的债权的担保责任承担,这是考生复习中容易忽视的考点。应当注意,该担保责任并不是当然的也免除。
88.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详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非通知生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9条,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免责。故B正确。解释第72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选D.
评论: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也是司考的一个常见考点,本题特色在于将保证责任与抵押权一并考察。
司考哪个法难 (二)
答司考中的民法难度较大。
详细解释如下:
1. 涵盖范围广。司法考试中的民法部分涉及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核心民事法律。同时,它还涉及到民事法律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结合的实际案例,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理解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2. 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民法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法条,更是现实生活中解决纠纷的依据。司考中的民法试题往往结合真实案例,要求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加了试题的灵活性和难度。
3. 考查深度大。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行业的选拔性考试,对民法的考查深入且全面。不仅考查基础概念、原则,还涉及复杂案例的分析和判断。这要求考生对民法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 涉及法条众多且易混淆。民法涉及的法条众多,其中一些法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容易混淆。考生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理解和区分这些法条,这也是增加学习难度的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司考中的民法因为涵盖范围广、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考查深度大以及法条众多且易混淆等特点,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难的科目。
司考知识民法都有哪些点 (三)
答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以下是一些民法备考的关键点:
**1.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等。
**2.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及其权利义务。
**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
**4. 物权**: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等。
**5. 合同**: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
**6.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及其保护。
**7.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继承的开始与终止、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等。
**8.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特殊侵权责任。
**9.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意图,锻炼在实际情境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掌握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和变动规则,同时结合案例分析题进行实践练习,以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水平。
关于司法考试著作权法的一个小问题,是张能宝上的 (四)
答这2题的答案没有错,但是解析却有些站不住脚。第一题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构成对知识产权侵犯的原因在于:如果该唱片属于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就侵犯了唱片内装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最新著作权法第九条);如果该唱片属于录音录像制品,那么就侵犯了该唱片制作者的出租权(最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题C项错误的原因是:歌星是表演者,不享有出租权(最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丙广播电台是CD制作者,享有出租权(最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丁音像店需要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司考重点专题——准据法 (五)
答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虽然准据法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但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选择法律,只有和其所指定的准据法结合在一起才能调整这种关系。因此,准据法的确定在冲突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历届律考中,准据法都是国际私法中的热点问题。
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涉外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在准据法的确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情况。如: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 的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为区际私法,又称区际冲突法或准国际私法。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但该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究竟应适用该外国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即以“区际私法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院。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的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办事员,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七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斟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试题解析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2000年单选题]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答案为:A
根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2000年单选题]
A、船旗国法
B、船舶的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答案为:A
根据《海商法》第270条。
3.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1997年单选题]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答案为:D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地,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4.某甲系已取得美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中国法院根据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1997年单选题]
A.中国法
B.纽约州法
C.动产适用纽约州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纽约州财产适用纽约州法,中国财产适用中国法
答案为:C
根据《继承法》第36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我国继承的法律适用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5.美国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乙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8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选项哪个是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时应适用的准据法?[1999年单选题]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答案为:B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对此,人民法院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甲乙的婚姻缔结地为美国,乙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此案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
6.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2002年多选题]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答案为:A B D
准据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②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③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C错在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场合就用不着冲突规范及准据法了。
7.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2002年多选题]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答案为:B D
依《民通意见》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故A错,B和D对。C错是因为本题情形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
8.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不定项]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为:C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9.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002年不定项]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为:A B
依《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依《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下列选项哪个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主张的有关涉外无因管理的准据法?[2000年单选题]
A.财产所在地法
B.管理人住所地法
C.受管理人住所地法
D.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答案为:D
我国法律中尚无关于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国际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主张采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14年侵权法司考真题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