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文是怎样的
- 2、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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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文是怎样的 (一)

优质回答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对业主作为权利人中对移动建筑物拥有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当然还存在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从而对共有关系产生相应的管理权的结合,在处理的时候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一、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文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物权法》规定[2]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最高院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涉及到了广大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当中对此规定还并不是很明确,所以在遇到纠纷的时候,通常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22个条文,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物权法全文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衡众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